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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高检发[2016]7号【发布日期】2016.07.05【实施日期】2016.07.05【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并报经中央政法委员会批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各项改革举措顺利落实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任务,是进一步健全司法权运行监督制约体系,促进司法民主,扩大群众司法参与,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及时把贯彻落实《规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改革举措顺利落实,取得实效。

二、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改革要求

与201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相比,《规定》在充分吸纳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强化知情权保障,尤其是对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规定,改变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办理工作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规定》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准确把握文件内涵和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三、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指导

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上级检察院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意见。上级检察院要加大对下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监督情形严格依照《规定》接受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适时对《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符合检察规律和工作实际。

四、加强统筹协调,稳妥有序推进改革

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央要求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对此前人民监督员工作中的举措和做法进行全面梳理,按照新的改革要求开展案件监督工作。要积极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协助做好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抽选、确定工作。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妥善处理好任期未届满的人民监督员的留任问题,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严肃性。

各地在执行《规定》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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