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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安置教育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16]199号【发布日期】2016.06.13【实施日期】2016.06.1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修订如下:

一、在刑事案件中增设一个二级类型案件即“(十)安置教育案件”,下设四个三级类型案件,分别为申请安置教育审查案件、解除安置教育审查案件、安置教育复议案件、安置教育监督案件,类型代字分别为“刑教”“刑教解”“刑教复”“刑教监”。

二、安置教育案件及其类型代字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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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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