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4.21【实施日期】2016.04.21【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一、陕西省蓝田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胡刚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及违规使用超标公车案。2014年初,胡刚以协调关系的名义,违规动用公款6万余元购买烟酒、移动硬盘等物品用于接待送礼,同时用其中4950元为自己购买了手机1部。事后,胡刚还采取找人开具虚假发票等方法将上述费用交财务报销。同年3月,胡刚违规安排来院指导工作的上级法院人员及本院有关人员共40人到商州区峰文农家乐就餐,并用公款支付餐费1460元,餐后又安排有关人员免费游览了王顺山公园。同年7月上旬,胡刚违规安排西安市某法院行政庭庭长石某等7人到蓝田汤峪湖游玩,并用公款支付了餐费及温泉洗浴费共计2600元。同年10月,胡刚在其配备的公务用车发生故障维修期间,违规使用本院2.4排量的超标公务车长达一个月,后被他人拍照举报。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胡刚指使有关人员隐瞒真相,妨碍调查。案发后,胡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党组书记、院长职务
二、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巍违规配备公车、公款吃喝案。2014年6月,马巍在该院已为其配备了一辆公务用车的情况下,又通过区里有关部门为自己调配了一辆超标公务用车。同年11月和2015年2月,马巍先后两次带领该院领导班子成员在本院机关食堂用公款宴请来院检查工作的人员,参加宴请活动的人数分别为40余人和30余人,共花费公款12325.95元。案发后,马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广东省韶关市中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海力参与高消费活动案。2012年5月至2015年2月,张海力多次和2名与其职权行使有关联的企业负责人到韶关银山高尔夫球场打球,并先后8次接受上述2人支付的打球费用;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张海力还多次参加“韶关市飞翔高尔夫球队”组织的打球活动。案发后,张海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泓等人公款旅游案。2015年7月5日至7月11日,李泓带领该院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孙峰,党组成员、审管办主任张连强,研究室主任王伟华等一行4人到北京和新疆的两个法院考察学习期间,先后到天山天池、喀纳斯湖、火焰山等景区游玩,事后将应由个人承担的8000元景区门票和就餐费用拿回单位财务报销。案发后,李泓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孙峰、张连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王伟华被诫勉谈话。
五、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邹军公车私用案。2015年10月7日,邹军作为国庆节值班的带班领导在院内值班。13时许,邹军擅自取走值班用车的钥匙,并驾驶该车离开法院办理私事。案发后,邹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六、江苏省句容市法院民一庭庭长郭东升违规操办婚宴收受礼金案。2016年1月12日,郭东升经组织批准,在句容某酒店举办了婚宴。事后,郭东升又根据几位律师朋友的提议,于同年1月14日在句容另一酒店以结婚为由私下宴请了7名律师朋友,并收受礼金7000元。案发后,郭东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