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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16]8号【发布日期】2016.02.24【实施日期】2016.02.24【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常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为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1.深刻认识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的重大意义和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时期审时度势,谋划中国经济发展新格局作出的既有利于当前又惠及长远的一项重大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对于今后一个时期拓展区域发展空间、引领沿江沿线经济社会的发展,推进“十三五”规划战略布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肩负的神圣职责和重要使命,切实增强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自觉性、主动性。

2.准确把握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基本内涵。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围绕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的改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高起点建设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引导产业优化布局和分工协作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理相关案件,为把长江经济带发展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创新驱动带、协调发展带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3.充分满足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司法需求,结合审判实践和地方实际,找准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切入点和契合面。从需求导向出发,在绿色发展、创新发展、协调发展大局中谋划法院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思路、方向和重点,坚持能动司法,创新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区域内司法体制机制创新,优化区域内司法资源配置,对新情况、新问题加强预判,及早研究,统筹应对,全方位提升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4.依法惩处相关刑事犯罪,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大力加强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依法惩治污染环境、河道非法采砂、滥伐盗伐林木、非法采矿及破坏性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滥捕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为长江经济带绿色生态廊道筑牢司法保护屏障。依法惩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创新发展。严惩各类干扰产业项目转移建设施工、毁坏财产等暴力犯罪案件,有效服务区域内产业优化布局和产业分工协作,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5.保障长江经济带的生态安全和绿色发展,依法审理环境资源保护民事案件。充分利用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的优势,妥善审理长江流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加强对陆源及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大力推进水资源环境公益诉讼,探索建立长江流域水资源环境公益诉讼集中管辖制度。依法保障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的水资源环境公益诉权。

6.推进平安黄金水道建设,依法审理各类海事侵权案件。妥善审理发生在长江水域的船舶碰撞、触碰案件,船舶运输特别是危险品运输作业中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案件,船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港口作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等,规范裁判标准,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展开有序良性竞争,指引港口、航运、造船企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质量意识,为平安黄金水道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7.打造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国际公信力和制度性话语权,增强为区域内企业全面参与全球经济合作和竞争保驾护航的能力和水平。妥善审理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特别是国际经济合作和长江经济带投资领域发生的各种纠纷案件。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加强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严格适用国际公约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海事仲裁裁决,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长江经济带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促进区域内更高层次的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

8.依法审理相关水路货物运输、港口码头建设、船舶建造、仓储物流、货运代理、船员劳务等海商案件,维护区域内诚实守信、开放统一的市场。加强涉长江口造船基地建设相关案件的审理,促进现代化船舶产业链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铁水、公水、空铁、水陆空等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相关法律,促进安全便捷、绿色低碳、高起点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建设。推动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有机衔接。

9.切实维护区域内金融安全与稳定,加强对船舶融资、港航金融保险等类型案件的审理。密切关注国内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产能过剩行业关停并转、“僵尸企业”清理整顿过程中对造船、港口、航运等行业的影响,注意及早发现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适时提出相关司法建议。稳妥处理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相关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案件。依法支持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推出的创新性金融产品,助推区域内航运金融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有效缓解区域内港航企业融资难问题。

10.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激发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创业活力。加大对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有利于长江经济带协调发展的高新技术、新产业和新商业模式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激励创新、鼓励创业、保护创造。促进品牌培育创新并形成品牌竞争新优势,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为把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我国创新驱动带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1.加强行政案件审判,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特别要加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职责案件的审理,督促行政机关尽责履职。依法审理区域内与重大生态工程修复、产业优化布局、分工协作有关的不动产征收、拆迁、改建、港口岸线行政确权等行政案件,为相关工程建设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充分发挥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海事行政案件的职能,依法审查长江沿线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许可、确权、处罚、征收、检查等海事行政行为以及海事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的海事行政行为要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创新司法体制机制,最大限度实现长江经济带区域内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12.创新审判体制机制,以更科学的审判体制机制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认真总结海事审判跨行政区划管辖的实践经验,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建立契合长江经济带区域发展大局的审判体制机制。加强区域内各地方法院之间、海事法院之间、地方法院和海事法院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对于区域内重大共性司法政策和司法事项,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召集,相关法院参加,共同协商研究解决。

13.多渠道深层次推进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获得感。深入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充分发挥诉讼电子档案促进审判管理公开、便利当事人诉讼查询的功能。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确保裁判文书上网常态化,方便全民检阅,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司法。继续坚持海事审判白皮书年度发布制度,方便社会公众全面系统了解海事审判工作。

14.大力推进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加强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各法院之间的互联互通,推动区域内法院在云计算和大数据应用方面的合作,实现区域内法院信息资源共享。探索打造区域内法院“一站式”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便利沿江沿线当事人诉讼。注重审判管理方式的信息化创新,通过便利的信息管理系统、人性化的管理手段,最大限度提高审判质效,为公正高效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15.推动建立区域内法院执行协作机制。构建长江经济带执行指挥系统协作机制,逐步实现一体化执行指挥体系。执行法院可以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船舶扣押、拍卖统一由海事法院办理。推动海事法院与长江经济带区域内有关海事行政机关、金融监管机构、有关财产登记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

16.多元化解,繁简分流,破解难题,高效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强和各类调解组织、社团行业组织、行政执法机关、信访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机制之间的有机衔接。对于因生态环境治理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暂时矛盾引发的群体性纠纷,要积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统筹社会各方力量,通过多方合力实现矛盾化解。探索推动群体性船员劳务纠纷案件、群体性水上人身伤亡案件的诉调对接,防范社会矛盾激化。依法支持仲裁机构在解决纠纷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大力推进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依法实行一审终审,快捷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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