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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刑事财产执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明传[2016]497号【发布日期】2016.08.16【实施日期】2016.08.16【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6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高检发执检字[2016]11号《关于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通知》,决定于2016年8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刑事财产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本次专项活动针对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没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的执行。借此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契机,为进一步做好刑事财产执行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

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本次刑事财产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积极配合检察机法律监督工作,保障刑事财产执行工作依法进行,提高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具体工作要求

(一)核查清理,摸清底数

各级人民法院应对近年来的刑事财产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核查清理,摸清各类案件底数。掌握依法应当移送执行机构执行而未移送、移送执行后尚未执结的刑事财产执行案件数量,核实清楚案件信息,为本次专项检察活动做好准备工作。

(二)梳理问题,自査自纠

各级人民法院对刑事财产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进行梳理总结。在专项检察活动开展的同时,积极进行自査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并子以纠正,改进刑事财产执行工作。对于依法应当移送执行而未移送的案件,应当协调刑事审判部门及时移送立案执行。对于已经逬入执行程序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加大执行力度,尽快依法执结。

(三)重点做好五类犯罪案件执行工作

本次专项检察活动将对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人民法院刑事裁判确定的所有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开展检察监督。检察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刑事财产尚未执行完毕的“五类犯罪”:

一是职务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査、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二是金融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

三是涉黑犯罪,即《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四是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即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

五是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有关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

对于以上“五类犯罪”刑事财产执行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在本次专项检察活动中,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四)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

各级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应依法妥善处理,遇到相关问题,可以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解决。本级法院处理确有困难的,可以逐级报请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三、抓住机遇,改革执行机制

刑事财产案件执行中的问題,与该项工作很多机制不徤全有密切关系。各级人民法院应结合执行改革抓住本次专项检察活动契机,深入研究总结刑事财产执行工作特点和规律,探索建立破解执行难的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注意及时总结,向上级法院报送动态信息、经验做法、典型案例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相关情况。同时还要注意与检察机关建立信息沟通和交流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刑事财产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題,形成工作合力。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与检察机关共同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联合出台相关文件,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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