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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评价机制的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高检发未检字[2017]4号【发布日期】2017.11.08【实施日期】2017.11.08【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为引导和促进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科学、全面发展,探索建立符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特点的独立评价机制,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改进检察业务考评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独立评价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未成年人检察是以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为对象建立起来的重要的检察业务类别,是一项新的全面性工作,不仅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其家庭幸福安宁,而且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未来发展。其职责范围包括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以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的民事行政诉讼、刑事执行监督等工作,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在司法理念、内在规律、职责任务、诉讼程序、评价标准等方面都与成年人司法有着显著区别。由于检察机关现行评价体系主要是以成人司法模式为主导的检察官评价体系和对检察职能的界定方式,无法全面涵盖未成年人检察的特殊职能,不能客观反映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质量,难以准确体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成效,而且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理念、原则、方式存在一定价值冲突。因此,有必要建立符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特点的独立评价机制,这是把握工作方向、提升工作质量、确保工作成效,促使未成年人案件特别诉讼程序和特殊检察制度落实到位,实现对涉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双向保护、全面保护、综合保护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独立评价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积极探索,奋发有为,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准确、客观、全面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作出评价,切实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科学、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准确把握评价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评价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符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特殊要求,改变单纯以办案数量评价工作的做法,以工作质量和帮教效果为核心,涵盖少捕慎诉、特殊制度、教育挽救、犯罪预防、法律监督、权益维护等内容,体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绩和成效,引导和促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评价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独立评价。未成年人司法与成年人司法在理念目的、政策原则、职责范围、工作模式、制度机制、程序方式等方面具有根本性区别,要以本意见为标准分别统计、分开评价,建立与成年人司法不同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独立评价体系。

(二)综合评价。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全面性,结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构建办案数量与办案效果、刑事检察与综合监督、核心数据与案件评查、司法职能与社会职能、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从案件办理、特别程序落实、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工作专业化、社会化支持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特别是要避免将未成年人检察简单等同于刑事检察的倾向。

(三)找准核心。坚持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基本要求,立足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作为评价的核心,切实深化专业化建设,更加注重规范化建设,持续推动社会化建设,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制度机制,稳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实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健康成长的长远目标。

(四)因地制宜。充分认识地区情况的差异性,引导各地立足实际,突出重点,争先创优,真抓实干。一方面要鼓励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起步早、发展快的地方,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实践,创新机制;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工作基础薄弱、起步较晚,但结合本地特点,稳步推进各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也应当予以充分肯定,以实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整体发展、共同进步。

(五)确保公平。具体评价时要综合各方面情况,合理设置各项工作的分值。要做到程序公开透明,方式方法合理,杜绝弄虚作假等功利性行为,确保客观公正。

三、科学设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评价内容

根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科学设定、适时调整评价内容,使评价工作符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律,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更好地推动国家有关未成年人政策方针和各项法律规定的贯彻落实。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案件办理

刑事案件办理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主要业务内容之一,重点围绕办理案件质量和"少捕慎诉"原则落实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具体可包括以下指标:

1.刑事案件范围。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负责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成年人实施的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各地也可以结合实际和双向保护的要求,具体确定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如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成年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案件、大学生犯罪案件等。

2.办理案件工作量。与办理成年人刑事案件相比,办理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了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还必须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的各项要求,并单独或者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帮助教育、关爱救助等工作。即使案件办结,但跟踪考察、帮教预防等工作依然需要继续。因此,要准确衡量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所付出的工作量,单纯案件数量不是评价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主要标准。

3.办理案件质量。对于办案中出现撤回起诉、撤销不起诉、无罪判决等情况的,应当逐案进行评查。经评查发现原决定确有错误的,应评价为质量问题。要加强对捕后被法院判处免除刑罚、单处罚金、管制、拘役、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等情况的分析总结。通过批捕情况与法院判决情况的对比,从一个侧面检验"少捕慎诉"原则的落实情况,促进办案人员自查自纠、认真执法,实现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经对比分析原批捕决定不当的,应评价为质量问题。

4.非羁押措施适用情况。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非羁押措施的情况,包括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和变更强制措施。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指因无社会危险性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指捕后经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这是判断是否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的重要指标。

5.非刑罚措施适用情况。指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作出非刑罚化处理的情况,包括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这是落实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特殊检察制度落实

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的落实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核心内容,也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区别于其他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分为如下两个方面:

1.特别程序落实情况。包括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分案起诉、刑事和解、法庭教育、犯罪记录封存等。

2.特殊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亲情会见、心理测评、心理疏导、帮教措施、跟踪回访、未成年被害人救助等。

(三)法律监督

对未成年人案件诉讼活动及权益维护情况加强法律监督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重要内容,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1.刑事诉讼活动监督情况。指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开展立案监督、引导侦查、追捕、追诉、抗诉、纠正违法(发出书面纠正违法并取得监督效果)及其他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情况。其中立案监督、追捕、追诉、抗诉工作,应当以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为重点。

2.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指对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开展监督以及公益诉讼等情况。重点工作包括:建议、督促、支持有关个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公益诉讼;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家事审判活动监督等。

3.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强制措施、刑罚执行工作开展监督的情况。重点工作包括:羁押必要性审查、看守所分管分押监督、未管所监督、社区矫正监督等。

4.权益维护监督情况。指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关问题依法实施监督。

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考虑到各地情况及工作基础,鼓励结合当地实际,强化沟通配合,积极开展探索,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试点,逐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综合保护。

(四)犯罪预防

犯罪预防工作是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重要职能,需要从个案预防、类案预防和一般预防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要立足于检察职能,依托办案开展相关工作,并注意掌握重新犯罪情况,以检验预防效果。

1.个案预防(包括再犯预防、临界预防)情况。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因年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办案中发现的其他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单独或者会同家庭及学校、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亲职教育、帮助教育、救助关爱等工作,预防其再犯。对所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注意跟踪查询,掌握三年内再犯等情况。

2.类案预防情况。加强同一类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趋势等情况的统计分析,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犯罪的意见和建议,以检察建议等方式向有关单位提出,并跟踪落实情况。

3.一般预防情况。积极参与校园周边环境整治、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管理、社会治安专项整治、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建设等工作。完善法治副校长、检察官以案释法等制度,积极开展法治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等活动。

(五)专业化建设

专业化建设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的基础。具体可以从专门机构建设、专业人员配备和专业办案区建设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1.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建设情况。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和高检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般不得将非未检部门受案范围内的案件分配给未检检察官办理,以确保未成年人检察特殊政策、特殊制度和特别程序落实到位。

2.专业人员配备情况。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配备人员的年龄、性别结构要合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在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中要确保未检检察官的员额,保持未成年人检察队伍的相对稳定。

3.专业办案区建设情况。办案区要进行必要的区域划分,具备讯(询)问、心理疏导、听证、宣告、法治教育等功能,配备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装备和设施,为检察机关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合适环境。

(六)社会化建设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一项实践性、探索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创新工作制度机制,推进相关配套体系建设。具体可从健全政法机关衔接配合机制和建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两个方面进行评价。

1.政法机关衔接配合机制构建情况。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沟通协调,完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配套工作体系,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促进各政法机关在评价标准、社会调查、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与移送、法律援助、分案起诉等方面形成共识,出台规范性文件;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异地协助网络。

2.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构建情况。加强与综治、民政、教育、卫生、共青团等联系与配合,推动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推动建立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服务机构和未成年人帮教基地,形成司法借助社会力量长效机制;推动构建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工作支持机制,协助做好未成年犯刑满释放、解除社区矫正时的衔接管理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检察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未成年人检察评价工作原则上采取逐级评价模式,由上级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本意见明确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并依据有关规定通报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核心数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每年对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并予以发布。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上级院工作部署和本地工作实际,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检察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核心数据根据本意见规定的评价内容和全国统一应用业务系统统计数据信息,并结合工作需要予以确定。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按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评价工作实施细则,纳入全院考核指标体系,将有关工作要求与未检检察官权力清单及绩效考核相结合,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和案件管理办公室备案。各地市级、基层人民检察院要根据上级院评价工作要求,制定本辖区、本院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评价具体标准。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形势变化、政策要求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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