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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审判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17]9号【发布日期】2017.04.06【实施日期】2017.04.06【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院党组关于巡回审判、司法责任制、司法公开、网上办案等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巡回法庭审判管理工作,有效确保巡回法庭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巡回法庭示范效应,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收立案阶段

1.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各种方式采集再审申请人、申诉人、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证件号码(身份证号、军官证号、护照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等)、手机号码、送达地址等,引导上述人员选择接受电子送达,要求上述人员签署“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提供被申请人、被申诉人、被上诉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2.对于符合民事、行政再审申请或者刑事申诉立案条件的,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再审申请人或者申诉人提交再审申请书或者申诉状、原审生效裁判文书、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手续以及支持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理由的有关证据材料的电子文档。再审申请人或者申诉人未提交电子文档或者提交的电子文档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提供材料的规格和样式。对于确有困难无法自行提供电子文档的,工作人员应当指导扫描中心帮助制作电子文档。

3.对于二审案件,一审法院移送一审卷宗时,应当同时提供一审电子卷宗和上诉状、一审裁判文书、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手续、有关证据材料等上诉材料的电子文档。对于未按照要求提供电子卷宗的,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要求一审法院补充材料。对于未按照要求提供上诉材料电子文档的,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可以要求一审法院补充材料,也可以指导扫描中心制作。

4.巡回法庭应当积极引导民事、行政再审申请人和诉讼代理人依托互联网申请网上预约立案或者网上立案。再审申请人申请网上预约立案,或者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的,应当详细填录本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的信息,并上传本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的电子文档。对于已经在网上预约立案的,巡回法庭应当提供优先立案通道,由再审申请人在立案窗口提交诉讼材料原件,并签署“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5.信息中心应当建立稳定便捷的原审电子卷宗调取通道,支持巡回法庭工作人员根据接访和办案工作需要依权限实时调取辖区法院所有原审电子卷宗,并支持将原审电子卷宗自动导入办案平台。有条件的巡回法庭,可以会同辖区高级人民法院探索建立专门的电子卷宗调取通道,实现与辖区法院信息化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巡回法庭应当督促辖区法院配合做好电子卷宗制作和调取等各项工作,确保从源头上解决网上办案难题。

6.自接收下级法院、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案件材料开始,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巡回法庭的所有工作均应依托信访系统或者办案平台进行,所有案件材料均应实现网上流转、网上审批、全程留痕,案件流程进展情况均应向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主动公开。

7.立案时,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填写办案平台中的案件当事人信息、原审案件信息、立案案由等各项立案信息。对于二审案件,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填录所有案件当事人的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送达地址等信息;对于审查类案件,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填录申请再审、申诉一方当事人的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送达地址等信息。案件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已经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填录诉讼代理人的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送达地址等信息。

8.除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外,巡回法庭一般情况下不应当办理请示案件。巡回法庭认为确实需要办理请示案件的,应当在立案前向审管办提交报告并说明理由。审管办会同立案庭、研究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研究后,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的,巡回法庭可以立案。

9.分案工作依托办案平台进行,应当坚持随机、均衡、自动的基本原则,不再采用手工分案方式。巡回法庭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向审管办提出本庭详细的随机分案规则,经审管办审核后交信息中心办理。分案规则应在确保本庭主审法官办案工作量基本均衡的基础上,尽量简单、可行。各巡回法庭随机分案规则向全院公开。

10.各巡回法庭应当指定一名庭领导负责确认和调整分案。确定合议庭成员后,原则上不应变更合议庭成员。因特殊需要必须变更合议庭成员的,应当层报负责调整分案的庭领导审批。调整分案情况通过办案平台向全庭所有人员公开,并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向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

二、审理阶段

11.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主审法官应当指导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及时在办案平台予以变更。对于审查类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应当采集、填录被申诉人、被申请人的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送达地址等信息。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当事人又委托、增加、变更诉讼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送达地址等发生变化的,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应当及时采集、填录、更新上述信息。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应当通过查阅案卷、联系下级法院、联系人民检察院等途径完成上述信息的采集工作。

12.合议庭成员确定后,书记员应当依托办案平台及时制作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呈报承办主审法官或者审判长签发后,提交总值班室电子签章。书记员应当及时向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等文书和材料,并在办案平台及时填录送达信息。对于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以上文书及材料应当采用电子送达方式。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跟踪电子送达状态,并通过适当方式督促、指导受送达人及时接受电子送达,下载、查阅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受送达人未接受电子送达的,及时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巡回法庭,可以探索由诉讼服务中心统一完成送达和电子送达工作,确保送达工作规范高效。

13.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收到的证据材料,由承办主审法官负责指导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同步扫描形成电子文档,并上传办案平台。主审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应当依托办案平台完成各种笔录、报告、裁判文书的整理与起草工作,或者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及时上传办案平台。

14.合议庭成员确定开庭时间后,一律由书记员通过办案平台预订法庭。对于庭审直播案件,由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准备案情简介,通过办案平台报承办主审法官或者审判长审批后提供给庭审直播平台运维人员。预订法庭后原则上不应变更庭审时间和庭审地点。确实需要变更的,书记员应当及时主动向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作出解释说明。庭审直播预告发布后,庭审需要改期的,承办主审法官应当及时指导书记员通过办案平台进行取消庭审和预订法庭的操作,系统自动发布庭审改期公告。

15.对于庭审直播案件,应当在开庭通知书、传票中告知检察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庭审直播的有关情况。检察机关或者案件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申请不进行网络直播,经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承办主审法官通过办案平台填写《最高人民法院庭审不进行网络直播审批表》,层报庭长审批同意,可以不直播。

16.庭审直播预告发布后,出现撤诉、调解等特殊情形的,承办主审法官应当通过办案平台填写《最高人民法院取消庭审网络直播审批表》,层报庭长审批同意后,系统自动发布取消庭审直播的公告,并载明取消理由。

17.庭审开始时,书记员负责操作科技法庭系统、庭审直播系统,庭审网络直播自动进行。庭审网络直播过程中,出现不适宜直播的特殊情形的,审判长有权决定中断庭审直播。书记员根据审判长的指令,进行相应操作。中断直播的事由消除后,审判长应当指令书记员恢复庭审直播。中断直播的事由无法消除,或者庭审出现确不适宜继续直播的情况,审判长有权决定终止庭审直播。中断、恢复、终止直播的,应当记入开庭笔录。终止直播的,审判长应当在庭审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经巡回法庭庭领导审批,报审管办和新闻局备案。

18.提交合议庭评议前,承办主审法官应当提炼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及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依托办案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平台等,对我院已经审结的涉及相同、相似争议焦点或者法律适用问题的类似案件,以及我院已审结或者正在审理的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形成“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报告”,及时上传办案平台。检索类似案件及关联案件有困难的,可以报巡回法庭庭领导审批后,向审管办提出需求,由审管办协同院本部有关审判业务部门、研究室及信息中心帮助完成此项工作。

19.提交合议庭评议前,承办主审法官应当确保所有案件材料的电子版已上传办案平台,以便其他合议庭成员在合议前依托办案平台详细查看拟合议案件的电子卷宗。

20.巡回法庭要建立和完善主审法官会议机制,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主审法官会议议事规则,报审管办备案。主审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当及时上传办案平台,并入卷备查。对于所有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巡回法庭均须先行提交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并经巡回法庭庭长批准。

21.合议时,承办主审法官应当对案情进行全面客观的介绍,并详细汇报类似案件及关联案件的检索情况,提出裁判意见。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和观点须陈述理由,不得只讲观点不讲理由或者简单附议他人意见。一般情况下,合议庭应当遵循我院业已形成的裁判规则和尺度,如拟处意见与我院既有裁判规则和尺度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主审法官会议认为应当改变我院既有裁判规则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如查询到的我院同类案件之间存在裁判标准和尺度的重大差异,巡回法庭可通报审管办,由审管办报请院领导将差异案件所涉法律问题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以确定应当遵从的裁判规则。

22.合议时,书记员应当依托办案平台对合议过程进行记录,或者在合议后及时将合议笔录上传办案平台,依次送交合议庭成员签署。合议模块开发完成前,书记员应当及时将合议笔录的电子版及合议庭成员签名原件的扫描件上传办案平台。

23.对于在办案件,巡回法庭庭领导应当依托办案平台加强巡查,强化对案件质量和效率的管理。对于以下四类案件,巡回法庭庭领导有权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3)与本院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庭领导对上述四类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将案件提交主审法官会议讨论。

24.巡回法庭办理请示案件,合议庭作出答复或者批复前,应当提交本庭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主审法官会议讨论情况应当报审管办备案。

25.案件审理期限的变更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对于符合扣除审限、延长审限条件的,承办主审法官应当及时通过办案平台提出申请,层报庭领导审批。审限扣除、延长的时间、理由等均将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自动同步向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公开。

三、结案阶段

26.裁判文书签发后,承办主审法官应当及时指导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对裁判文书进行认真校对、纠错、排版后,提交总值班室电子签章。总值班室签章后,承办主审法官可以打印裁判文书,安排书记员及时开展送达工作。书记员应当在办案平台中及时准确填录送达方式、开始送达时间和完成送达时间。送达工作开始后,承办主审法官可以在办案平台中结案。结案时,承办主审法官应当准确填录结案方式、结案案由等案件信息,准确选择结案裁判文书。案件结案后,相关信息原则上不允许修改。确实需要修改的,应当通过办公平台报庭领导和审管办审批后交信息中心办理。

27.裁判文书送达后七个工作日内,承办主审法官应当及时完成裁判文书上网前技术处理及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公告送达的,公告送达开始后即可以将有关裁判文书上网公开。

四、其他事项

28.一般情况下,巡回法庭不得出台指导性意见、指导性案例以及其他司法政策文件。巡回法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首先提交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主审法官会议讨论通过后,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该指导性意见、指导性案例以及其他司法政策文件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名义对外统一发布。

29.巡回法庭庭领导应当加强对本庭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评查,研究发现和解决制约本庭审判质效的普遍性、深层次问题。庭领导应当明确和细化本庭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本庭审判业绩评价体系,使审判业绩评价更加科学合理、客观真实、公开透明。

30.巡回法庭应当确定一名庭领导专门负责推动网上办案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协助庭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在推动过程中:要组织得力人员,深入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规范使用办案软件、落实网上办案具体要求的实际情况,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对策,并及时汇总办案人员对软件的修改完善意见和具体需求,通过联络员及时反馈审管办、信息中心。

31.巡回法庭要根据部门工作实际,将办案人员开展网上办案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与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诉讼服务人员个人的评优评先等挂钩。审管办将通过办案平台对各审判业务部门开展网上办案的情况进行评查,评查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32.庭审结束后,庭审录像即向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公开。电子卷宗正卷无论是否归档,均向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公开。查阅庭审录像的,由诉讼服务中心在核实查阅人员身份信息后直接提供;查阅已归档电子档案的,经承办主审法官和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后提供查阅;查阅未归档电子卷宗的,经承办主审法官批准后提供查阅。对于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的,优先提供电子卷宗查阅服务。一般情况下,应当允许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通过互联网查阅案件卷宗。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申请查阅纸质卷宗的,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进行。书记员应准备好案件正卷,经核对身份证件及代理权限后提供查阅,并安排专门人员监督阅卷。

33.巡回法庭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扫描中心,聘请专业化社会服务团队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承办主审法官提供扫描服务。档案部门应当明确网上办案情况下诉讼卷宗归档的具体操作规程。

34.行装局、信息中心应当充分保障办案平台升级改造、电子卷宗生成设备配备、电子卷宗深度应用功能开发及购买专业化服务所需资金。应当提供充足内外网网络带宽,不断优化系统间接口性能,提升系统间信息共享和融合水平,着力保障信息化系统的稳定性和易用性,并通过配置高清宽屏显示器、高性能内外网办公电脑、保密远程无线办公设备等,进一步改善法官网上办案条件,为法官充分利用电子卷宗提供软件、硬件的同步支持。

35.各巡回法庭已经制定的审判管理文件及办案工作流程,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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