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文字号】法发[2018]15号【发布日期】2018.07.13【实施日期】2018.07.1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残疾人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全社会格外关心、加倍爱护。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重要使命。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方便残疾人参加诉讼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1.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诉讼两便原则和国家保障残疾人的法律、政策,坚持问题导向,因案施策,积极回应残疾人的司法需求,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参与诉讼活动,不断提升为残疾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法履责,积极为残疾人参加诉讼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2.加强沟通协作。办理涉残疾人案件,应加强同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残疾人所在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的沟通联系,全面了解情况,充分沟通协调,推动解决残疾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合力做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工作。
3.方便残疾人立案。对交通不便的涉残疾人案件,可由人民法庭直接立案;积极采用网上立案、上门立案、电话立案等绿色通道快速立案。残疾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提交的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或者错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予以指导。
4.加强诉讼引导。对残疾当事人要加强诉讼程序的引导和释明,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对确有困难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残疾当事人,依法放宽职权调查取证的条件。对残疾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残疾当事人的实际,依法合理确定保全担保的方式。
5.依法适用监护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参加诉讼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可以依照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指定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代理人。
6.方便参与诉讼。采用相对灵活的审判工作机制,方便残疾人参加诉讼。大力推广车载法庭、就地审理、上门调解等巡回审判模式,力促当庭结案,就地化解矛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网上开庭、网上调解等远程视频形式方便残疾当事人诉讼。
7.加快审理流程。对涉残疾当事人的案件,依法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及早开庭、及时判决、尽快结案,缩短办案周期。充分运用小额诉讼程序,发挥一审终审优势,尽快实现残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金钱给付案件,依法引导残疾当事人申请适用督促程序,以支付令方式快速结案。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以及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依法先予执行。
8.加大执行力度。残疾当事人胜诉案件,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的,要直接移送执行,尽快进入执行程序,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从快执结,及时实现残疾人合法权益。
9.加强法律援助。自受理刑事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法告知残疾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于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告知其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法律救助。刑事案件的残疾被害人、残疾自诉人以及民事、行政案件的残疾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法律救助。接到残疾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应当依法及时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10.加强司法救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符合相应条件的残疾当事人,应当依法为其缓、减、免诉讼费用。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对已经提供法律援助的残疾当事人,应当进行司法救助。
11.及时指定辩护人。刑事被告人是未成年残疾人,或者是盲、聋、哑、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成年残疾人,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残疾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12.严厉惩处侵害残疾人的犯罪。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犯罪,特别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残疾人劳动,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以及组织未成年残疾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犯罪,依法严厉惩处,切实保护残疾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13.依法对残疾被告人从宽量刑。刑事案件中的残疾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4.办理好残疾人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对于残疾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认真对待残疾人提出的各项权利诉求,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尽快受理。充分听取残疾人关于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意见,依法及时作出赔偿决定。
15.健全涉残疾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于涉残疾人的民事案件,应当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多元调解,大力借助残疾人联合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司法所等组织以及公安交通、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有关部门力量,合力化解纠纷。
16.发挥好司法建议作用。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维护残疾人权益工作不到位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以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通报情况,必要时发出司法建议,并跟踪反馈督促落实。
17.依法妥善处理涉残疾人涉诉信访案件。对于残疾信访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做到特别关照,及时接待,有诉必理。要认真审查信访材料,听取意见,及时记录来访信息。对能够当场解答的问题,应即问即答;不能当场解答的,告知按规定期限等待处理。
18.完善诉讼无障碍设施及服务。大力推进法院接待场所、审判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方便残疾人参加诉讼。积极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环境建设,根据案件情况,允许相关辅助、陪护人员陪同残疾当事人出庭。
19.支持残疾人联合会依法履责。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积极帮助残疾人获得法律服务。残疾人联合会收到法律救助申请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办理。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应要求协助残疾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20.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主动担负起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的职责,积极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办理涉残疾人案件。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积极对残疾当事人做好诉讼引导、答疑解惑、释法说理等工作。
21.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主动可以支持民事权益受损害的残疾人、残疾人组织、残疾人服务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依法参与巡回审判、网上开庭、就地调解、网上调解等诉讼活动,为残疾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22.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联系、聘请辅助人员为残疾当事人提供手语、盲文等诉讼辅助服务,方便残疾人参加诉讼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