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高检发执检字[2018]6号【发布日期】2018.04.21【实施日期】2018.04.21【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通过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进一步加大对监狱、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保障力度,促进监管场所提高监管改造质量,更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活动的总体要求
本次专项活动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治本安全观,既注重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罪犯改造,依法履行刑事执行监督职责,突出问题导向,精准、有力监督,坚决监督纠正和预防减少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建立健全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稳定,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同时,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活动,促进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和监狱、看守所监管人员转变刑事执行理念,进一步提高人权保护意识,进一步强化治本安全观,认识到没有到位的执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就不成其为“总体”,提升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进而促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降低罪犯刑满释放后重新违法犯罪率。
二、专项活动的重点内容和检察方式
(一)专项活动的重点内容
这次专项活动紧紧围绕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监督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依法、规范开展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工作,严格落实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着力监督解决在押人员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1.依法维护监狱罪犯等在押人员获得刑事奖励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会见权等法定权利,促进提高监管改造质量。
(1)着眼于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督监狱严格落实惩罚和改造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保障服刑罪犯获得公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权利,对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应当监督监狱等执行机关和法院及时提请、裁定减刑、假释。对服刑罪犯不服刑事裁判的申诉,要注意区分情形,防止把刑事申诉简单视为不具有悔改表现,监督和建议监狱、法院依法保障申诉罪犯获得公平减刑、假释。坚决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加大生活卫生检察监督力度,依法保护在押人员的生活、卫生权利。依法保障监狱罪犯的会见权、通信权和其他未被剥夺的合法权利,使他们既感受到法律的尊严权威,又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
(2)着眼于更好改造罪犯,严格监督监狱、看守所依法组织在押人员参加劳动,落实劳动报酬。监督监狱严格按照每周“5+1+1”的时间规定组织在押人员从事生产劳动和学习,坚决纠正和有效预防强迫在押人员超时、超体力劳动等违法问题。要监督监狱严格落实监狱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参加劳动的罪犯合理劳动报酬。监督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监狱根据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逐步提高罪犯的劳动报酬。
(3)着眼于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依法监督维护在押人员的会见律师权、控告举报申诉权等诉讼权利。对在押人员的控告举报申诉,必须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调查、件件有反馈,并配合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积极探索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及时发现、纠正和预防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配合侦监、公诉部门坚决排除非法证据,最大限度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坚决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切实巩固近年来检察机关纠防超期羁押和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活动成果。
2.依法监督打击“牢头狱霸”和体罚虐待等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被监管人死亡和监管事故检察,切实保护在押人员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依法督促有关机关严厉打击看守所、监狱在押人员违反监规纪律,拉帮结伙,恃强凌弱,殴打、体罚虐待、强制猥亵、侮辱其他在押人员,抢吃强占,敲诈勒索其他在押人员财物等“牢头狱霸”行为或苗头性问题。应当通过以案说法、警示教育、法制宣传等形式,坚决预防和纠正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纠正监管人员违法使用禁闭、械具、电警棍、警用约束带、约束衣以及其他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场所安全防范检察、被监管人死亡和监管事故检察,预防和减少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伤残等监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建议办案机关和刑事执行机关规范适用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对有严重疾病的在押人员尽可能实现“能保尽保”。
3.加大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力度,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羁押。对于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现符合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经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二)检察方式
各级检察机关要围绕上述重点内容和环节,采取以下方式开展专项活动:
1.自查。各级检察院要按照专项活动方案确定的检察内容和检察重点,对本辖区内的刑事执行活动进行全面检察,确保监督全覆盖。在专项活动中,派驻检察人员必须深入看守所在押人员监室或监狱罪犯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进行日常检察,获取有效监督信息和线索。对检察中发现的刑事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问题,不仅要从监管执法的角度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监督纠正整改,还要从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是否到位的角度分析原因,确保问题找得准、原因分析透,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依法规范、准确到位。
2.交叉检查。为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上级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本辖区的检察人员对辖区内下级检察院的刑事执行和检察监督工作进行交叉检查,纠正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整改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3.巡视检察。上级检察院要按照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巡视检察工作的规定,将巡视检察作为专项活动的重要方式,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察等形式开展巡视检察,检察重点要放在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巡视检察对象的选择要注重问题比较突出、工作比较薄弱的监狱、看守所及派驻检察室。
4.上级督导。上级检察院要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问题比较突出、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地区或者单位进行实地督促检查和指导,听取专项活动进展情况汇报,与刑事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一线派驻检察人员座谈,共同分析问题和原因,帮助解决困难、排除干扰阻力,推动专项活动顺利开展。
三、专项活动的时间安排和具体措施
专项活动从2018年4月开始,到2019年 12月结束,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4月至5月)
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中央和高检院有关会议精神,认真学习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严格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开展“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的安排部署,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统一思想,精心组织,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开展好这次专项活动。各地检察机关要层层动员部署,确保将高检院的安排部署和要求传达到每一名刑事执行检察人员。
(二)集中检察和建章立制阶段(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
专项活动的自查和交叉检查,分别安排在 2018年、2019年的6月至7月进行,上级检察院集中实地督导检查分别安排在2018年8月至9月、2019年5月至6月进行。
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梳理专项活动中发现的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在2019年第一季度集中向同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看守所反馈,加强沟通协调,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的建议意见。根据需要,高检院将及时向中央政法委进行专题汇报,请求协调解决长期存在的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全国性突出问题。
同时,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剖析自身的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是否到位,梳理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坚持边发现问题、边纠正整改、边建章立制,建立健全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包括派驻检察官进监室巡察、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等制度。各省级检察院要在建章立制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确保关于刑事执行及检察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有关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三)总结阶段(2019年10月至12月)
专项活动结束前,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总结专项活动开展情况、成效以及监督纠正的典型案例等,并及时报告上级检察机关。各省级检察院要将这次专项活动的基本情况、监督纠正的主要问题及典型案例、整改落实的措施和效果、建立完善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等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于2019年11月20日前报高检院刑事执行检察厅。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这次专项活动,是检察机关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加强在押人员人权司法保障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到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既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进一步提高对开展这次专项活动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将思想统一到高检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上来,按照方案要求扎实开展好专项活动各项工作,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专项活动领导机构,细化专项活动方案和工作任务,切实做到任务明确、措施明确、责任明确,确保见行动、见措施、见成效。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分管院领导和执检部门负责人要带头深入监管场所一线,现场指挥或者直接开展检察工作。
上级检察院对在专项活动中忠实履职、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予以通报表扬或者表彰奖励;对不依法履职、不负责任、报送材料不及时、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专项活动中,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检察长要靠前指挥,统筹调配力量,发挥各业务部门和新闻宣传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各地检察机关的执检部门要加强与本院侦监、公诉、控告、申诉、检察技术信息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检察机关宣传部门要做好对专项活动的创新举措、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的宣传报道。同时,检察人员要找准角色定位,既要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看守所等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达到共赢、双赢、多赢的效果。
(四)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取得实效。各地检察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狠抓落实,以钉钉子精神做实、做细、做好专项活动各项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跟踪监督,确保违法行为纠正到位、问题整改到位。对刑事执行活动中易发、多发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执行环节以及容易出现反复的突出问题,要加大跟踪监督纠正整改力度,切实防止问题反弹。上级检察院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对下指导,对专项活动不认真、搞形式主义的单位要书面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同时,上级检察院要积极帮助下级检察院协调解决专项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专项活动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五)加强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工作,确保准确及时。在专项活动中,各地检察机关要注意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专项活动信息、经验材料和突出问题及建议。高检院将编发专项活动简报,及时刊发各地专项活动开展情况,推广好的经验。各省级检察院执检部门应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向高检院刑事执行检察厅报送信息:1.自2018年6月起至2019年10月止,每季度报送包括工作措施、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存在的问题困难、建章立制等情况的专项活动小结和统计表;2.在2018年12月20日前,报送专项活动中期总结;3.遇到重要或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各地检察机关执检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在专项活动中,各地必须在执检子系统上规范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被监管人死亡和监管事故检察、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案件,准确填录有关信息、数据。
专项活动由高检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联系人:王才玉、尚爱国;联系方式:010-65205575、65205561;传真:010-65205572。
附件:检察机关“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情况统计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