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18]344号【发布日期】2018.12.12【实施日期】2019.01.0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经研究,现就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增加两类案由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9、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增加一类第四级案由“1、平等就业权纠纷”;
二、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的“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之后增加一个第三级案由“348之一、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