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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18]335号【发布日期】2018.12.07【实施日期】2019.01.0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专门审判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

专门审判代字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专门审判类别简称,用1个中文汉字表示。

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

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案号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格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专门审判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铁路、海事、知识产权、油田、林业、农垦专门中级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跨行政区划中级法院以及为省(自治区)内部分县级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对应设立的中级法院,数字代码分别按71,72,73,74,75-80,81-85,87-95以及96-99确定;”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相同专门审判和类型代字的案件编号,按照案件在同一收案年度内的收案顺序,以顺位自然数编排,但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

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审判代字

人民法院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所确定的案件,其专门审判代字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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