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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关于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设置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19]35号【发布日期】2019.02.02【实施日期】2019.02.02【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鉴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已就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审判组织形式、机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及职能的相关规定已从法律层面得以落实。根据中央有关文件清理要求,现将《关于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设置的通知》(法〔2002〕3号)予以废止。

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和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国家赔偿审判机构,进一步加强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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