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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9【实施日期】201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2004年制定,2005年第一次修订,2010年第二次修订,2019年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管理,充分发挥课题制对检察理论研究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工作方案》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意见》,结合实行课题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的选题、组织实施和验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鼓励理论创新,着力研究检察工作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检察工作、检察改革和检察决策提供理论支持。

第三条 课题每年面向全国发布,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

课题实行公开竞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择优立项。

第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课题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以下简称“理论所”)具体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拟定课题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拟定课题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课题选题方向;

(三)办理课题的申报、评审、检查及成果验收,编辑出版课题研究成果,协调解决课题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四)组织和协调与课题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其他相关事宜。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审查理论所的课题管理工作,包括选题的拟定、课题的立项、经费的分配、结题的审查等。

第二章 课题申请、受理与审批

第五条 理论所在向检察实务界和法学界征求意见后提出课题选题建议,经领导小组审批,向社会发布课题申报公告。

第六条 课题申报条件:

(一)课题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研究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重大课题负责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厅级以上行政职务;其他课题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法律相关职业经历或法学博士学位;

(三)申请人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组成课题组联合申报;

(四)课题申请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所在单位承诺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负责经费的管理;

(五)申请课题的题目原则上须属于公布的选题范围,也可以有一定比例的自选题目;

(六)承担课题未结项的,不得再次申请;

(七)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国家检察官学院年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教育部、中国法学会等相近内容课题的,不得申请。

第七条 课题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填写并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电子版申请书。

第八条 课题评审的基本标准:

(一)课题组具有完成该课题的能力,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

(二)课题研究方向正确,论证充分,研究重点明确、思路清晰、方法可行;

(三)研究具有前瞻性,能够产生具有创新性、实效性或应用性的研究成果,对实践具有指导和参考价值。

第九条 理论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向社会发布立项公告,并书面通知课题承担人。

第三章 课题中期检查

第十条 课题中期检查的目的是指导和督促各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保证课题研究工作实现课题设置的预期目标。

第十一条 课题中期检查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一)各课题组组织课题研究中期成果的论证座谈会,可以邀请理论所派员参加;

(二)理论所召开中期推进会,通知课题组负责人汇报和座谈,组织专家评议、提出改进意见;

(三)课题组向理论所提交研究中期成果,以书面方式征求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中期检查的时间一般应安排在课题发布后半年内。

第十三条 课题组不能按时完成研究工作或课题组负责人工作发生变动致使课题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理论所可决定中止该课题。

第十四条 理论所选派重点课题组代表在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汇报研究进度及主要成果。

第四章 课题结项及成果推广

第十五条 课题的研究期限从书面通知立项之日起算。重大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年;其他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年。

各课题组应于预定完成期限以前向理论所提交结题申请书、结题报告、课题研究成果(重大课题的著作不少于10万字,重点课题的论文不少于2万字,一般课题的论文或调研报告不少于1万字)和课题成果要报(2000字左右)。

第十六条 理论所对各课题组的结题报告进行审查,根据结题报告的具体情况,提出准予结项或者修改的意见。

第十七条 课题验收的基本标准是理论上有创新和较高的学术价值,实践中有指导意义和应用价值,符合学术规范。

重大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专著出版或者有研究成果在权威报刊上发表;

重点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法学知名期刊上发表;

一般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综合知名期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自筹经费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论文集上发表。

上述“权威报刊”、“知名期刊”的范围,按《检察系统权威、知名报刊名录》(请见附件)的有关规定确定。

理论所建立课题成果要报制度,积极组织和协调课题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每个课题结项之前都应当提交一份不少于2000字的成果要报,理论所择优刊载《检察理论参考》(内刊),或者通过其它途径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和相关部门报送参阅。具有决策参考价值的阶段性成果可以随时提交要报。课题成果得到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的,重点推荐。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成果达到结题要求的,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给课题组发结题证书。

第十九条 课题报告未达到结题要求的,课题组应当对课题成果进行修改。对于不能按照修改意见完成修改工作的,根据具体情况,理论所可以作出延长一年结题或者结题报告不能通过验收的决定。

第二十条 理论所择优编辑出版当年结题的课题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课题成果发表或出版时,应注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成果”字样。

第五章 课题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的筹集、安排和拨付由理论所负责。

课题经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从检察理论课题研究、评估及奖励费中拨款。国家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委托研究,课题选题具有较大价值,且提供一定经费支持的,可作为特别委托课题立项。

第二十三条 各类课题的设置及各个课题的经费数额视当年经费筹集情况具体安排。

重大课题的资助经费为10万元;

重点课题的资助经费为5万元;

一般课题的资助经费为2万元。

提倡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给予配套科研资金。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课题立项后,拨付课题启动经费,即课题经费总额的50%;

课题经验收合格准予结项的,拨付剩余经费,即课题经费总额的50%。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课题经费要专款专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理论所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检察系统权威、知名报刊名录(2019年版)

一、权威报刊(5种)

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求是、人民日报(理论版)

二、法学知名期刊(27种)

中外法学、清华法学、法学家、法学评论、当代法学、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法学、现代法学、法律科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制与社会发展、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法学论坛、政治与法律、行政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地方版除外)、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东方法学、北方法学、政法论丛、河北法学、法律适用、知识产权

三、综合知名期刊(50种)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中国司法、人民司法、证据科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法治研究、法治现代化研究、检察工作(原“检察工作实践与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官、检察论丛、黑龙江社会科学、天津社会科学、内蒙古社会科学、河南社会科学、宁夏社会科学、新疆社会科学、青海社会科学、浙江社会科学、贵州社会科学、湖南社会科学、江西社会科学、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南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文史哲、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复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中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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