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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民商事案件相关信息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19]36号【发布日期】2019.02.03【实施日期】2019.02.03【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进一步加大民商事案件相关信息公开力度,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现就深化司法公开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民商事案件司法公开的范围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司法公开平台或者开辟专门司法公开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结案率等信息。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向当事人公开未按审限要求审结的民商事待结案件预期审理期限。因法院无法掌控的客观原因难以确定具体审理期限的,可暂不予公开。待客观原因消除后,仍应予以公开。

二、把握民商事案件司法公开时间节点

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结案率等相关信息尽可能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抓取、实时更新,条件暂不具备的高级人民法院更新最低频率不低于每季度一次。

民商事待结案件预期审理期限原则上应当在审限届满之日起公开,因法院无法掌控的客观原因难以确定具体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客观原因消除之日起及时公开,实时更新。

三、落实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具体要求

北京、上海两地高级人民法院确保在2019年2月中旬前完成该项工作,其他高级人民法院视本地区情况尽快完成该项工作,最迟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工作完成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将情况报告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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