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19]61号【发布日期】2019.03.19【实施日期】2019.03.19【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部署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抓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一2023)》(法发〔2019〕8号)落地落实,创新司法便民机制,拓展电子诉讼应用,提升审判执行效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移动微法院”试点范围从浙江省扩大至北京、河北、辽宁、吉林、上海、福建、河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青海12个省(区、市)辖区内法院。为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移动微法院”试点工作的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附后),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试点方案要求,积极稳妥、扎实有序推进辖区法院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要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各项诉讼权益,不得擅自调整适用相关法律。
三、各试点法院要高度重视系统和数据安全,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配套保密措施,确保平台系统和司法数据安全。
四、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管理、跟踪指导和评估问效,及时向我院报告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尚未纳入试点的地区暂不开展与移动微法院相同或类似的平台研发建设。待试点全面推开后,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关于推进“移动微法院”试点工作的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信息化水平,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法发〔2019〕8号)和《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8-2022)》(法〔2018〕105号),就进一步推进“移动微法院”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主要目标
总结推广浙江省宁波市等地区“移动微法院”试点改革经验,充分利用我国移动互联网普及应用先发优势,搭建移动互联网审判执行工作平台,健全配套诉讼服务体系。探索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深化审判执行信息公开、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创新做法,进一步提升电子诉讼在全国法院的覆盖范围、适用比例和应用水平,促进审判执行工作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有效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二、工作原则
(一)便民利民。坚持以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导向,积极利用“移动微法院”提供高效、便捷、完备的司法服务,确保“移动微法院”各项功能好用、管用、实用。依托信息化手段完善司法机制、扩大司法公开、提升司法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合法自愿。充分尊重人民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和保障各项诉讼权益,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强制诉讼参与人接受移动在线诉讼方式。
(三)积极稳妥。坚持立足各地审判执行工作和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分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逐步完善平台功能,提高应用水平,避免一哄而上、各自为战、重复开发和资源浪费。
三、试点范围
(一)地域范围。试点范围为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青海省辖区内所有法院(含专门人民法院)。
(二)案件范围。“移动微法院”项目适用于试点法院受理的民商事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案件除外。
四、试点内容
(一)建设移动端诉讼平台。依托微信小程序等技术手段,搭建移动端诉讼平台,实现审判执行系统与移动诉讼平台的有效对接。
(二)支持移动端在线诉讼。通过“移动微法院”诉讼平台,支持依托移动端以在线方式完成案件的起诉、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执行等诉讼环节,辅助当事人和法官在线开展诉讼和办理案件,探索完善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新型案件审理模式。
(三)完善在线诉讼服务。依托“移动微法院”,拓展诉讼服务范围,优化服务方式,提供诉讼费用在线交纳、诉讼事项在线申请、审判执行信息在线查询、诉讼事务在线沟通、法律法规在线检索、诉讼风险在线提示等多重功能。
五、试点期限
试点工作自2019年4月1日陆续开始,期限一年。
六、工作步骤
(一)完成总平台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移动微法院”总入口及用户管理平台,并于2019年4月1日前完成。
(二)完成分平台建设。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规范,最迟应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分平台建设,并统筹指导辖区法院完成“移动微法院”与现有审判、执行系统的有效对接,做好运行前的测试准备等工作。
(三)投入实际运行。2019年4月1日开始,完成“移动微法院”分平台建设的法院,正式上线运行。
(四)开展评估验收。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应在2019年11月底前,开展阶段性总结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试点评估、验收情况,研究确定推广方案。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移动微法院”建设试点工作,发挥好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查指导作用。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统筹掌握工作进度,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健全制度规范。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试点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移动微法院”相关管理规定。各试点法院要高度重视系统和数据安全问题,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制度规范,做好风险防控。
(三)强化保障措施。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指导试点法院做好各类系统的接口对接工作,根据试点法院办案量实际情况,做好前期调试和试运行,确保平台安全稳定有效。各试点法院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提高技术、经费、人员等方面保障水平。
(四)强化评估考核。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区域特点和试点法院工作实际,定期评估问效,及时反馈总结新情况、新问题,每月将本地“移动微法院”建设进展情况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建立健全监督、反馈、激励机制,将“移动微法院”建设应用情况纳入考核,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五)加强宣传普及。各试点法院要加强“移动微法院”功能、成效的宣传工作,积极营造社会关注、有效普及、广泛使用的良好氛围。健全程序应用、指引、培训机制建设,引导诉讼参与人有效利用,提高“移动微法院”应用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