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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19]2号【发布日期】2019.01.04【实施日期】2019.01.0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为规范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的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院重大、疑难、复杂的司法救助案件。对于拟救助金额超过原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十六倍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合议庭有较大分歧意见的案件,以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提请讨论的案件,应当由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讨论、决定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政策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

(三)总结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向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四)讨论、决定有关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实行例会制度。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

司法救助委员会开会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

第三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及时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四条司法救助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五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决定。

会议材料至迟于会议召开前一日发送各位委员。

司法救助案件的承办人或者其他议题的承办人列席会议,进行汇报,并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第六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司法救助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司法救助委员会决定事项的相关文书由会议主持人签署。

第七条 经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意见分歧较大的,主任委员可以依相关程序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司法救助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八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作出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附卷备查。

第九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行使其职能,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日常事务。

(二)执行司法救助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三)办理本院司法救助案件。对于拟救助金额低于原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十六倍的司法救助案件,经授权以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名义直接作出决定。对于本规则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司法救助案件,经合议庭讨论后由办公室提请主任委员提交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

(四)负责司法救助委员会的会务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会议材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五)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十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委员以及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情况。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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