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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十起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工作典型案(事)例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9.04.11【实施日期】2019.04.1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典型案(事)例一

链接多方力量综合救助受侵害的孩子--未成年被害人小尹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因与被害人小尹(案发时7岁)父亲有纠纷,而当街持刀砍断了小尹的右手,并以断肢要挟小尹父亲向其支付50万元作为赎金。虽然断肢及时再植,但是小尹身心均遭受巨大创伤。

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在依法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犯罪的同时,通过团市委链接社会各方力量,迅速联动,共同为小尹制定一套综合救助保护方案。一是法律援助。由君诺未成年人保护公益服务中心指派专职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无偿代理案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在判决生效后继续跟进判决的执行问题。二是社工介入。由团组织所属“青年地带”站点服务承接机构启创社工中心提供个案跟进服务,通过每周家访制度,以谈心、游戏、外出活动等多种形式持续跟进被害人的康复情况、学习情况及家庭生活情况,及时向检察官沟通相关信息,并形成个案介入报告提交检察机关。三是心理救助。针对被害人与其家人在案件发生后的焦虑、恐惧的状态,在团市委的协助下,检察机关委托广州市惠爱医院对被害人以及其父母、哥哥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对由案件产生的抑郁、焦虑、恐惧情绪进行有效疏导。社工在介入的过程中发现,目睹案发全过程的被害人哥哥在心理康复方面仍存在障碍,并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即与社工协商进一步开展心理评估疏导的方案,必要时再次启动心理疏导程序。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负面情绪得到了缓解,尤其是被害人,从恐惧封闭的状态重新恢复到活泼开朗的性格,愿意走出家门,融入社会,呈现出可喜的转变。四是经济救助。检察机关通过社工了解到,被害人因经济困难而不得不停止了康复治疗。为此检察机关主动启动了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创新建立起检察机关、医院及医务社工机构三方合作的模式,由检察院将救助金拨付到医院账户,医务社工监督该笔费用的使用情况,确保国家司法救助金全部用在被害人的治疗上。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与团组织合作,构建并运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支持的典型案例。案件中,检察机关根据涉案未成年人具体情况,提出社会服务需求,由团组织有效链接社会资源加入到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在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体康复、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方面提供及时全面的帮助与支持。

典型案(事)例二

检团共建帮扶平台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被害人小阳救助案

一、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性侵害未成人犯罪案件中发现,8岁的被害人小阳患有巨结肠、心脏病等多种先天疾病,家庭贫困,这次性侵害又对她造成了严重心理伤害,可谓雪上加霜,让整个家庭陷入巨大的困境之中。检察机关及时与共青团组织联系,通报了小阳的情况。共青团北京市委对此高度重视,组建了包括团组织、检察机关、专业心理机构在内的帮扶工作小组,及时介入该案。帮扶工作小组赴密云看望小阳,调查了解实际需求,同时对小阳进行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根据小阳的需求,团市委多方筹集资金,一方面协调北京儿童医院为小阳治理身体上的疾病,另一方面依托北京林业大学心理小组为小阳每周进行一次心理治疗。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小阳的身体已得到有效治疗,心理状况也明显好转,相关帮扶救助工作仍在进行之中。

二、典型意义

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及时专业地介入,开展有效的心理、法律、经济等援助,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小阳既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又是困境儿童,共青团组织积极发挥组织优势,整合资源,链接资金、医疗等资源,给予小阳身体、心理全方面的救助,尽力帮助她回归健康、快乐的童年,帮助她的家庭重拾了信心和希望。

典型案(事)例三

实施精准帮教天才少年由“黑客”变“白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刘帮教案

一、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小刘为了炫耀其电脑技能,吸引更多人加入其建立的QQ群,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放在群中,供群成员随意下载。后小刘被公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2017年8月,案件移送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社会调查了解到刘某爱学习、能钻研,对网络技术有兴趣有天分,一贯表现良好,属于初犯,结合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等情节,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成立了由检察人员、司法社工、学校老师等组成的帮教小组,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帮教考察方案。根据方案,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检察机关对小刘进行了法治教育,学校团委、社工定期和小刘谈话,了解他的思想动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引导他把天分和技术用于正途。在此期间,经检察机关批准,刘某利用自己的网络技术协助警方破获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件。他还积极参与网络安全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堵塞网络安全漏洞,由一名“黑客”变成著名“白客”,在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官方网站的“白帽子原创积分排名”居于全国前列。2018年12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对小刘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典型意义

涉罪未成年人可塑性很大,容易改造,但如果处理不当,将来又可能变本加厉危害社会。本案中,检察机关联合团组织、司法社工、心理疏导专业人员等多方社会力量,量身制定帮教方案,精准实施帮教,确保其认识到自身错误,转而利用专业特长服务社会,最大限度地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为国家保住了一个有用之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典型案(事)例四

引入司法社工实现专业化办案和社会化帮教深度融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白等人帮教案

一、基本情况

2018年8月,未成年人小白和小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移交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金水区检察院指派司法社工介入该案,对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社区环境、犯罪原因进行了客观评估和深入调查。鉴于二人都是在校学生,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金水区检察院对二人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社会调查还发现,二人已经给自己贴上了“犯人”的标签,有自暴自弃的心理和行为问题,为了帮助他们激发自身向上潜能、矫正不良行为,检察官会同司法社工专门为二人制定了有针对性的个性化帮教方案。司法社工邀请小白和小龙作为志愿者参加社区为留守儿童开展的“四点半课堂”活动、困境儿童帮扶等各种志愿服务活动30余场。在检察官和司法社工的共同见证下,二人从最初的被动参与逐渐转变为主动参与、积极参与,并从两千余名候选人中脱颖而出,获得了金水区2018年度“优秀社区志愿者”的荣誉称号。二人在志愿服务中不断成长,进而变成了“更好的自己”。最终,金水区法院依法对小白和小龙判处了缓刑。

二、典型意义

专业的未成年人司法社工,能够从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角度矫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偏差行为,不断挖掘、肯定他们的内在价值,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激发自己的潜能,从而使他们更好地成长和回归社会。本案中,检察机关引入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中的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疏导、心理测评、观护帮教等工作,实现专业化办案和社会化帮教的深度融合,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更科学、更专业的帮助和教育。

典型案(事)例五

坚持个性化帮教帮助涉罪少年重圆梦校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杨帮教案

一、基本情况

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机关对涉嫌盗窃犯罪的未成年人小杨依法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并根据团市委与市检察院的合作协议,将他交由团市委孵化指导的柳州市青少年服务中心开展考察帮教。

小杨原在一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习汽修,学校得知他涉嫌盗窃犯罪后,将其开除。因此,父母很担心小杨的未来,找到司法社工及检察官,希望能够帮助小杨重返校园。司法社工经和小杨沟通,得知他也非常希望回到学校继续学习,但无奈已被学校开除。另外,父母希望小杨今后能够考大学,而小杨自己则希望学习烹饪技术,将来可以开个餐饮店,双方僵持不下,关系对立。为了化解小杨家庭的矛盾,司法社工与心理咨询师共同策划了几场亲子拓展活动,为小杨及其父母创造相互了解的机会。检察官与司法社工还多次家访做双方思想工作。通过一个暑假的努力,小杨父母同意他学习烹饪,但此时已过报名时间,小杨面临无校可上的问题。团市委得知这一情况后,及时和几所学校进行了沟通,由于小杨在暑假期间以志愿者身份参与了由团市委组织的“菜场娃娃”公益活动并被评为优秀志愿者,一所技校同意接收小杨学习烹饪专业。小杨非常珍惜这次学习机会,在校学习期间表现良好。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对小杨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二、典型意义

在这个案件中,专业司法社工参与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杨的帮教中,发现并激发他向上的一面,鼓励他回归正途。团组织也发挥组织特长,帮助他协调解决学校问题,为他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在司法机关、团组织和专业司法社工共同开展了专业有效精准的帮教工作,有效教育挽救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典型案(事)例六

建立“未成年人保护联盟”有效开展罪错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张等人帮教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暑假期间,犯罪嫌疑人小张(男,16岁)伙同妹妹(11岁)到福建省石狮市某中学宿舍楼,盗窃现金人民币4728元。石狮市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的同时,通过当地成立的“石狮市未成年人保护联盟”工作平台,委托团属社工组织对小张进行社会调查。经审查案件和社会调查发现,小张系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某中学高三毕业生,刚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在暑假期间,父亲因摔断腿回老家,母亲也回老家照顾,兄妹二人只能靠小张打暑期工生活。但由于打不到工,案发时兄妹二人已经几天没吃饭,便实施了盗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也均表示谅解。小张所在学校也反映他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检察机关经研究,依法对小张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又通过“联盟”联动团市委、教育局,成立由检察官、司法社工、学校等共同组成的帮教小组,制定帮教方案。开展帮教工作:一方面与小张定期联系,通过举办“青春成长法护航”法治培训班,组织参观法治教育基地、旁听刑事案件庭审、开展心理辅导、上专题法制课、组织军训等,开展全方位的教育帮扶。另一方面鉴于小张家境确实困难,联盟还帮其取得助学贷款,解决了他的生存问题。最终,小张得以顺利赴大学报到。同时,由于小张妹妹案发时只有11岁,帮教小组也专门为其建立了未成年人帮扶档案,开展帮扶工作。2019年,小张妹妹顺利升入中学学习。

二、典型意义

2018年,石狮市检察院联合团市委等12家未成年人保护职能部门共同组建“未成年人保护联盟”,出台未成年人保护十项措施,共同构建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开展未成年人权益维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本案中,检察机关借助“联盟”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了社会调查、帮教、救助等一系列工作,及时挽救了一名因生活困难而走上歧途的未成年人。

典型案(事)例七

跨省协作共同帮教助力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涉罪未成年人异地考察帮教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家在网络上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的“保健中心”,先后抓获涉案人员9人,其中包括年仅17岁的外来未成年人琪琪。经查,琪琪在该组织中担任客服,主要负责接单、排班和电话回访,无违法犯罪前科。2017年7月,琪琪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长宁区检察院取保候审。长宁区检察院认为琪琪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有悔罪表现,在听取相关意见后,依法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7个月。此时,琪琪家长提出了让琪琪回某省户籍所在地接受帮教的请求。2017年8月,长宁区检察院和琪琪户籍所在地检察机关进行沟通,签订了共同帮教协议,决定通过远程跟进等方式进行该案的帮教计划。长宁区检察院还委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长宁工作站参与相距上千里的“联合诊疗”。

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一方面,户籍所在地检察机关通过召开训诫教育会、赠阅图书、心理疏导等多种形式对琪琪进行实地帮教;另一方面,案发地上海的社工组织,根据检察机关的帮教协议制定个性化、精准化的帮教服务,并运用网络,与琪琪建立微信联系,及时动态了解琪琪表现等情况。考察期间,琪琪几次像许多涉罪未成年人一样,对自己的前途感觉迷茫,产生思想波动,社工及时捕捉到这些信息,并对琪琪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帮助其重构自我。在两地“联合诊疗”帮教下,琪琪顺利通过了帮教考察,检察机关对其依法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二、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异地帮教的典型案例。考虑到案发时琪琪系未成年人,又是初次犯罪,为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上海市与某省检察机关开展了跨越千里的异地考察帮教协作。两地检察机关坚持实地考察与网络监督相结合,综合运用训诫教育、心里疏导等多种方式,更加全面、细致地进行社会规范的指导和帮教,促进了涉罪未成年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罪错行为,改过自新,重新融入了社会。

典型案(事)例八

多部门联动及时救助困境儿童--困境儿童小胡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8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某社区志愿者向成都云公益发展促进会报告,其社区内有1名未成年女孩小胡(5岁,父亡,跟随母亲)长期无人监管。次日,云公益帮助小胡进入成都市未成年人救助中心,并将相关情况报告锦江区检察院。锦江区检察院立即联系街道协助开展工作,同时引入云公益专业社工对小胡开展心理干预,对小胡母亲胡某的监护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估。根据社工社会调查,发现胡某存在长期吸食毒品,多次带小胡共同盗窃,对小胡进行殴打等监护侵害行为,已具备剥夺监护权条件。检察机关固定相关证据后,会同区未保中心、派出所、民政局、滨河社区及云公益发展促进会召开联席会议,一方面建议民政部门向法院申请撤销胡某的监护权,另一方面为小胡成长共商共建支持性计划。2018年5月,法院判决撤销胡某监护权,小胡也进入成都市儿童福利院接受监护,并于同年9月顺利进入某小学一年级就读。目前小胡生活于双亲健全的“模拟家庭”,学习生活状态良好,心态积极乐观向上。

二、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联动社区共建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机制,积极调动社区志愿者发现监护缺失、监护侵害线索。对发现的监护缺失、监护侵害案件,一方面引入专业社工为相关未成年人提供包括心理干预、走访调查、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跟踪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开展跨部门协作,通过联席会议明确职责,为未成年人远离监护侵害、妥善进行监护安置以及未来生存、就学等问题共建长期性综合救助计划,及时救助困境儿童,切实保障他们健康成长。

典型案(事)例九

建立青少年维权长效机制及时救助困境未成年人--涉案困境未成年人救助案

一、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山西省临汾市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丈夫家暴妻子致死案中,发现案件当事人的两名未成年子女小花、小朵(12岁、9岁)陷入了困境,就委托团市委所属的“青少年维权专员”开展救助工作。“青少年维权专员”经过调查了解发现,小花、小朵目睹了父亲将母亲家暴致死的经过,心理受到巨大伤害。同时,由于没有其他成年亲属愿意对二人进行监护和抚养,只能由所在村委会代为监护。村委会虽然为小花、小朵安排了寄养家庭,但由于种种原因,寄养家庭也已更换过多次。

经过调查,根据孩子的情况,维权专员制定并实施了具体帮扶方案:一是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小花、小朵开展心理干预。二是积极与寄养家庭、小花、小朵进行沟通,帮助他们增进感情,改善关系,尽力为小花、小朵创造正常、稳定的家庭环境。三是与民政等部门沟通落实救助政策,并通过市检察院为未成年人申请到2万元司法救助金,解决燃眉之急。通过一系列干预措施,孩子的心理创伤正在慢慢愈合,逐步开始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二、典型意义

当地团组织对未成年人社工进行培训,组建了“青少年维权专员”队伍,以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本案中,“青少年维权专员”能够根据涉案困境未成年人的个性化需求,链接各方资源,对他们进行了综合有效的救助,发挥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应有作用。

典型案(事)例十

依托专业力量积极探索保护处分制度--何某某等三人保护处分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何某某(15岁)因琐事报复王某甲,纠集十余人前往上海市嘉定区某中学,对王某甲实施殴打,造成王某甲轻微伤。其间,围观人员拍摄了王某甲被殴打视频并上传互联网,引发网民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时发现本案的纠集者和主要殴打者是三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遂对他们作出保护处分决定:首先,对这三名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训诫教育。其次,将他们安置在专门学校,与三名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签订观护帮教协议,委托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的青少年社工对他们开展行为矫治、心理疏导及观护帮教等工作。最后,针对三名未成年人家长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要求家长到专业机构接受了强制性的亲职教育,以提高他们监护管教能力。目前,三名涉罪未成年人正在接受矫正之中。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社会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反映强烈,高度关注。而我国目前法律对实施犯罪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缺少有效应对的矫正措施。因缺乏具体程序和配套制度,《刑法》中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或者“由政府收容教养”的制度难以落实到位。上海市嘉定区检察机关针对这一问题,与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共青团等单位联合会签《嘉定区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的工作协议》,探索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依靠社会力量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取得了很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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