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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荣誉仪式规范(试行)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19]109号【发布日期】2019.04.30【实施日期】2019.05.0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凝聚警心、激励斗志,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荣誉仪式,是指在司法警察职业生涯重要节点和特殊时刻举行的激励仪式,是增强司法警察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在人民法院营造崇尚荣誉良好氛围的重要载体和方式。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司法警察入警、立功授奖、授予(晋升)警衔、从警特定年限,退休等职业生涯重要节点,以及追悼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等特殊时刻,举行司法警察荣誉仪式。

第四条 举行司法警察荣誉仪式,应当在人民法院党组领导下,由政治部或司法警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举行司法警察荣誉仪式,应当充分体现司法警察职业特征,坚持因时因地制宜,做到隆重、庄严、简朴。

第六条 参加仪式的司法警察应当着警服、戴警帽。其他法院干警应当着法官制服,佩戴法徽。

第七条 举行司法警察荣誉仪式,可邀请司法警察家属代表、相关部门领导参加,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章 入警宣誓仪式

第八条 入警宣誓是司法警察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为本院新加入司法警察队伍的司法警察举行入警宣誓仪式。

第九条 入警宣誓仪式应当在正式入警上岗前举行,可与初任培训结业典礼结合进行,也可与其他重要活动结合进行。

第十条 宣誓场地应当悬挂警徽。宣誓前,应当对宣誓人进行司法警察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

第十一条 宣誓仪式的基本程序:

(一)宣布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宣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入警誓词》;

(四)颁发初任培训结业证书、司法警察服装;

(五)司法警察代表发言;

(六)领导讲话;

(七)奏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之歌》;

(八)宣布仪式结束。

第三章 授予(晋升)警衔仪式

第十二条 警衔是表明司法警察身份,区分司法警察等级的标志,是国家和人民给予的荣誉。授予(晋升)警衔仪式应当在司法警察被首次授予警衔和警衔跨等次(司晋督、督晋监)晋升时举行。授予(晋升)警监警衔仪式,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实施;授予(晋升)警督警衔仪式,由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授予(晋升)警司及以下警衔仪式,由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授予(晋升)警衔仪式可单独举行,也可在警衔晋升培训结业典礼结合进行,也可与其他重要活动仪式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 授予(晋升)警衔仪式的场地应当悬挂警徽。组织仪式前,应当对首次授衔的司法警察进行授予警衔的目的和意义、警衔管理和佩戴要求等相关内容的教育。

第十五条 授予(晋升)警衔仪式的基本程序:

(一)宣布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宣读授予(晋升)警衔的命令;

(四)颁发警衔标志、证书;

(五)重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入警誓词》;

(六)奏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之歌》;

(七)宣布仪式结束。

第四章 表彰奖励仪式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是为了表扬先进、鼓舞士气,激发司法警察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为获得奖励的司法警察集体和个人举行表彰仪式。

第十七条 表彰奖励仪式由奖励批准人民法院或由奖励批准人民法院委托下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仪式的基本程序:

(一)宣布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宣读表彰决定;

(四)颁授、颁发奖牌、奖章、证书等;

(五)获奖代表发言;

(六)领导讲话;

(七)奏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之歌》;

(八)宣布仪式结束。

第十九条 表彰奖励仪式应当注重及时性,便于操作,不加重基层负担,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战时表彰奖励可根据战时战地需要、岗位工作特点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举行,简短庄重。

第五章 从警特定年限纪念仪式

第二十一条 从警特定年限纪念仪式是对司法警察从事司法警务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激励和褒奖。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为累计从事司法警察工作满10周年、20周年、30周年的司法警察举行从警纪念仪式。

第二十二条 纪念仪式的基本程序:

(一)宣布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颁发从警年限纪念章或纪念册;

(四)司法警察代表发言;

(五)重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入警誓词》;

(六)奏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之歌》;

(七)宣布仪式结束。

第二十三条 司法警察从警年限纪念章或纪念册式样由最高人民法院设计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参照制作。

第六章 退休仪式

第二十四条 退休是司法警察职业生涯和人生历程的重大节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为退休司法警察举行退休仪式并颁发警衔荣誉章。

第二十五条 退休时为警监警衔的司法警察,其警衔荣誉章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发;退休时为警督警衔的司法警察,其警衔荣誉章由高级人民法院颁发;退休时为警司警衔的司法警察,其警衔荣誉章由中级人民法院颁发。

第二十六条 退休仪式举办对象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相关规定允许提前退休,经批准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司法警察。

第二十七条 退休仪式的基本程序:

(一)宣布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宣读退休通知;

(四)颁发警衔荣誉章;

(五)退休司法警察代表发言;

(六)领导讲话;

(七)合影留念;

(八)奏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之歌》;

(九)宣布仪式结束。

第二十八条 警监警衔荣誉章由最高人民法院设计制作;其他警衔荣誉章由高级人民法院参照统一制作。

第七章 因公牺牲司法警察送别仪式

第二十九条 送别因公牺牲司法警察是表达深切缅怀和无限哀思,告慰英灵,抚慰亲属,弘扬正气的重要方式,司法警察因公牺牲后,所在人民法院应当举行送别仪式。

第三十条 参加送别仪式的人员应当胸佩白花,整齐列队。

第三十一条 送别仪式的基本程序:

(一)宣布仪式开始;

(二)介绍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生平和事迹;

(三)宣读唁电等;

(四)向因公牺牲司法警察默哀,全体人员(脱帽)致哀;

(五)列队依次向因公牺牲司法警察送别。

第三十二条 因公牺牲司法警察送别仪式,应当庄严简朴,充分尊重因公牺牲司法警察亲属的意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本规范规定程序的基础上,增加必要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9年5月7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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