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19]102号【发布日期】2019.05.08【实施日期】2019.05.08【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9年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将于201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修订《法官法》的重要意义
《法官法》是规范审判权行使主体、构建我国法官制度的专门法律,是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加强法官队伍管理的基本依据。原《法官法》于1995年7月1日正式实施,并于2001年和2017年进行了修改。随着依法治国方略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人民法院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法院队伍建设和法官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原《法官法》关于法官的权利义务、任职条件、选任机制、职业保障等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需要。新修订的《法官法》立足审判工作规律及法官职业特点,充分吸收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对法官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完善,为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法官法》,对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维护法官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落实“五个过硬”总要求,推动建立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提高认识,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法官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切实加强《法官法》的学习宣传
各级人民法院要有计划、分批次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领导干部和广大法官要做到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全面、准确领会新修订《法官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引导法院干警正确理解条文内涵和实践要求,努力提高对新修订《法官法》的理解和适用水平,确保法律各项规定有效实施。要多措并举做好学习解读,依托报纸、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通过征文、座谈等形式,广泛宣传《法官法》修订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及修改重点等,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法官法》的理解和支持。
三、继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加强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等四项基础性改革任务。新修订的《法官法》明确了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员额制、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及配套工资制度改革等内容,增加了法官助理工作职责等内容,使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升为国家意志,用法律制度巩固了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果。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系统集成,推动法官员额制改革整体效能充分发挥,突出法官员额精准化管理,坚持“以案定额”,实行省内统一调配、动态调整,注重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向办案任务重的地区倾斜。要突出实绩导向,建立健全法官员额退出机制,对能力不胜任、办案不达标的员额法官,及时按程序退出员额。各地法院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尽快开展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晋升特别是择优选升工作,对特别选升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要突出办案导向和实绩要求,择优从严提出合适人选。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分类明晰、权重科学、导向鲜明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完善绩效奖金发放办法,落实员额法官配套待遇等政策,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结合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改革,进一步完善法官助理序列管理制度。
四、严格把握员额法官的选任条件和机制
新修订的《法官法》提高了法官任职的学历门槛,延长了法律工作年限,删除了原《法官法》中法官任职年龄的规定,明确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作为初任法官的任职条件,并对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以及法官逐级遴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这是从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出发对法官选任制度做出的重大调整。各级人民法院要顺应取消设置助理审判员及提高法官选任条件的新形势新要求,从现在至2019年9月30日,严禁突击选任法官,严禁把不符合新修订《法官法》条件的人员选入法官队伍中。对于本轮司法改革中形成的未入额法官问题,可以灵活掌握,要按照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的要求,逐步消化在本级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作用,加强对入额人选专业能力的把关。要建立健全任前培训制度,按照“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原则组织专业培训,并落实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的规定。在新修订的《法官法》实施前,如果上级法院需要开展法官遴选,应当按照新法的立法精神组织实施。
五、进一步加强对法官队伍的监督和管理
新修订的《法官法》进一步细化了法官的职责,明确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并对法官兼职、任职回避、离任后的从业限制以及法官惩戒制度等提出了新要求,加强了对法官的监督和管理。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在确立员额法官、合议庭办案主体地位的同时,合理确定院庭长办案数量,防止片面强调办案量冲击院庭长管理职责有效履行,确保院庭长有时间、有精力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官业外活动的监督约束,全面清理和规范法官兼职行为,对确因工作需要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的法官,要严格审批、择优选派,确保法官业外行为依法合规。法官任职回避情形增加后,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把握实行任职回避的人员范围,对符合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作为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拟任人选。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离任法官的跟踪管理,对离任法官违反从业限制规定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尽快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切实发挥其职能作用。
六、确保法官职业保障落实落地
新修订的《法官法》将法官履职保障、人身安全保障、干涉办案记录通报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内容进行了整合,并突出了法官职业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要充分发挥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关爱干警身心健康工作。要做好安全保障设施建设,将维护审判秩序、维护法官人身安全的措施落实到位,增强广大法官依法履职安全感。要合理调控法官工作强度,动态调配审判力量,均衡分案,对于任务过重、加班过多、结案量远超人均办案量的法官,可优先安排参加疗养、培训等活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法院安保联动机制建设,完善法官权益保障机制,为法官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环境。要全面落实法院工资制度改革要求,确保法官享受到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奖金、保险等工资福利待遇。
各级人民法院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修订《法官法》过程中,对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认真研究并提出具体意见,由高级人民法院汇总后,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