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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报告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11.02【实施日期】2021.11.02【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前言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是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完善我国改革开放空间布局、打造我国发展强劲活跃增长极的重大战略举措。2019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明确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要求深入实施区域重大战略,提升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水平。

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积极适应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律师

一、加强组织协调,增强服务保障的主动性、协同性和前瞻性

(一)准确把握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大意义

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人民法院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始终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领会党中央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纲要》要求,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找准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责任担当,完善司法服务保障政策措施,努力满足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对司法的新需求。同时,人民法院深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建立健全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制度机制

自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改革创新,加强制度创新和机制探索,建立健全最高人民法院与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法院(以下简称四地法院)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切实提升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主动性、协同性和前瞻性,推动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对相关工作进行系统全面部署。2020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工作小组,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并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以下简称第三巡回法庭)设立办公室,协调四地法院共同开展相关工作。202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工作座谈会,周强院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对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行了部署。

202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为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措施》,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举措,明确了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召开人民法院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第一次联席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全面推进长三角地区智慧法院建设和执行工作“一体化”的具体举措,指导四地高院签署《长三角地区法院执行工作“一体化”备忘录》。建立健全长三角一体化司法协同工作规划制度、联席会议机制和日常沟通机制,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司法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密切与国家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自觉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工作全局。建立健全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发布机制,统一法律适用,加强法治宣传。2021年10月,第三巡回法庭与华东政法大学共同设立“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研究中心”,深入研究司法服务长三角区域协同治理所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加强理论创新,积极开展高层次人才培养合作,为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三)不断加强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实践探索

四地法院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打破“一亩三分地”思维定势,紧紧围绕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地区的发展需要,坚持一体推进和因地制宜相统一,优势互补和合作共赢相统一,不断完善共建共享共保共治合作机制,多次召开长三角地区法院司法协作工作会议,共同出台一系列精准有效的服务保障举措。四地法院在重大案件审理和重大事件防范处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资源审判、法律适用统一、审判执行联动、司法协作协助、跨域诉讼服务、信息数据资源共享等方面建立了会商、合作等机制,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

四地法院签署《关于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长三角地区法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机制,并于2020年5月联合发布第一批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位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上海市青浦区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浙江省嘉善县法院深化司法协作,在审判执行、诉讼服务、队伍建设等方面形成协作意见,积累了有益经验。上海法院专门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贯彻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的行动计划》,明确了14项重点任务和46个具体项目,积极探索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有效举措。安徽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提出16条工作举措。

二、依法惩治各类犯罪,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长三角

人民法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立新时代正确司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依法惩治各类犯罪,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维护长三角区域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助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长三角。2019年至2021年上半年,四地法院依法审结各类一审刑事案件53.4万件,总体呈现下降态势。

(一)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严厉打击渗透破坏颠覆、间谍、暴力恐怖、民族分裂犯罪,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涉黑涉暴、涉枪涉爆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对于报复社会型暴力犯罪,对于残害老弱妇孺等严重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践踏社会良知的重大犯罪,对于走私、制造、大宗贩卖毒品等重大毒品犯罪及毒枭、职业毒犯,坚决依法严惩,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总体呈下降趋势。四地法院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犯罪性质和具体情况,努力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一方面,用好用足“从严”的一面,该重判的重判,有力震慑犯罪,依法判处“冰柜藏尸案”“28年前南医大女生被害案”“乐清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以及“卫敏杀害医护人员案”的罪犯死刑;另一方面,切实体现“从宽”的一面,对具备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案件,该轻判的轻判,发挥政策感召力,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二)依法惩治妨害防疫秩序犯罪

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出台司法政策,依法惩治涉疫情防控犯罪,严惩暴力伤医犯罪,保障经济社会安定有序。上海法院依法审理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谢某某非法经营案,依法严惩疫情期间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用品价格牟取暴利行为。江苏法院发布《关于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会议纪要》,依法严惩危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对拒不遵守防疫规定、殴打医护人员的罪犯从严惩处。浙江法院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制售假劣医药用品等各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审结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545件,判处罪犯716人。安徽法院审结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211件。

(三)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方针,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严打高压态势。同时,严把案件质量关,坚持法定标准、法定程序,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确保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坚持“打伞破网”“打财断血”,紧盯“案件清结”“黑财清底”重点,取得显著成效,社会治安明显改善,人民群众安全感显著增强。江苏法院、安徽法院被评为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单位。上海法院依法审结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赵富强等38人特大涉黑案,有力打击黑恶势力嚣张气焰。江苏法院依法审结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5件,对5年来涉黑涉恶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开展“回头看”,确保刑罚执行严格规范;建立健全“打财断血”等17项制度机制,积极参与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提出司法建议938条,推动堵漏建制、长效常治。浙江法院依法审结虞关荣特大涉黑案,判处3名首要分子无期徒刑,判处其余63名被告人及26名“保护伞”有期徒刑,彰显了有黑必扫、有恶必除、有“伞”必打的坚强决心。

(四)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安全的犯罪

坚决守住“米袋子”“菜篮子”“药瓶子”“钱袋子”“舌尖上”的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上海法院依法审结赵秀涛等17人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案以及走私疫区冷冻肉制品案等案件。江苏法院依法审结付志强等网络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药案,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实施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行为。浙江法院严惩恶意欠薪行为,依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安徽法院依法对“7·12”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的79名被告人,以及实施“杀猪盘”电信诈骗的41名被告人予以严惩,有效发挥震慑作用。

(五)依法惩治金融犯罪

健全证券刑事案件审判体制机制,依法审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洗钱等金融犯罪案件,惩治危害资本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对犯罪分子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依法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涉P2P“爆雷”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经济损失,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六)强化产权刑事司法保护

严格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合法财产与犯罪所得、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依法甄别纠正涉民营企业家错案,完善涉企产权案件申诉、复核、重审等保护机制,推动涉企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上海法院依法审结某珠宝公司、吴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认定吴某等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案入选全国法院“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江苏法院依法再审倪菊葆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认定倪菊葆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服务保障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觉融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国家战略全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聚焦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关键问题和现实需求,研究出台精准有效的司法政策,依法履职尽责,为长三角区域率先形成新发展格局、勇当我国科技和产业创新的开路先锋、加快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提供有力服务和保障。2019年至2021年上半年,四地法院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672.1万件,一审行政案件11.5万件。

(一)精准服务“六稳”“六保”

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有效预防和化解涉疫矛盾风险;充分发挥司法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作用,依法妥善审理疫情引发的相关诉讼,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和经济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审理涉疫民商事、涉外商事海事、执行案件等4个意见,指导各级法院妥善应对疫情引发的诉讼问题。四地法院积极运用“中国移动微法院”,为诉讼事项办理由线下转为线上提供新渠道,有效减少审判法庭、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窗口的人员聚集,满足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即可办理网上立案、诉讼、调解、信访等诉讼服务事项的需求,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利。

上海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围绕依法审理涉疫情案件、妥善推进执行工作等方面出台26项举措,向社会公开涉疫情的合同、侵权、劳动争议、破产、海事海商、金融、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问答五批56个;发布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20个,强化疫情防控法治保障。江苏法院开展疫情应对专题调研,出台19份审判业务文件加强常态化应对分类指导;苏州中院紧急准许处于破产阶段的企业恢复生产,保障紧缺医疗物资供应,调解两起案值达5.5亿元的金融案件,引导当事人达成延期还款协议,盘活企业流动资金;苏州市吴江区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刚松公司司法重整案,借鉴“假马”竞标规则,创新适用“线下承诺出价+线上拍卖竞价”规则确定重整投资人,最大程度保障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降低破产成本;南通中院依法延长磐宇公司破产重整期限,推动恢复口罩生产,帮助企业“起死回生”;宜兴法院紧急解冻远东集团银行账户,支持企业驰援武汉火神山、雷神山医院建设。浙江法院依法运用绿色通道、活扣活封、信用修复、暂缓破产等方式,帮助企业打通梗阻、释放产能;宁海法院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某医疗器械公司予以紧急“信用修复”,快速投入生产,两个月内提供价值6000多万元的医疗床、抢救床5万张。安徽法院出台保障疫情防控23条意见,开展“江淮风暴”执行助力复工复产行动和服务“六稳”“六保”专项执行行动,对1790家企业暂缓强制措施,为企业纾危解困。

(二)合力优化营商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积极出台各类司法意见,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司法政策文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一系列司法举措;发布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上海法院发布《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计划4.0版》,确定61项优化营商环境具体任务,为优化营商环境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与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签署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共同搭建法律服务平台的备忘录,畅通民营企业维权渠道,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制定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2019年以来先后发布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三批共30个。江苏法院与省工商联建立服务民营经济协作机制,开展“以案释法进民企”等系列活动,促进企业防范风险、合规诚信经营;开展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债务案件专项执行行动,执结921件,执行到位金额6.6亿元;宜兴法院依法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运用物联网技术创新质押和贷后监管方式,70多家企业共获得贷款13.5亿元,有效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浙江法院全面落实《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制定《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分工方案》,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促进涉企纠纷快速解决;建立健全与省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提升执行合同质效、办理破产便利化两个行动方案,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合力;灵活运用“活封活扣”等手段,努力避免“办了一个案子,垮了一个企业”。《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显示,杭州、衢州营商环境名列全国前十,其中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办理破产3个指标均获评全国标杆指标。安徽法院积极参与全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出台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对2013年以来的400余件涉产权案件开展评查,完成《立足司法大数据透视民营经济发展》调研报告,发布20个涉民营企业典型案例;宣城中院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产权保护巡回法庭,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建立涉民营企业案件大数据平台。

(三)协同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人民法院“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全面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着力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着力优化创新创造创业法治环境。紧扣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产业体系建设战略,紧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和科创中心,聚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植物新品种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参与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助力打造“科技和产业创新的开路先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四地法院与当地知识产权局建立合作机制,加强长三角一体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助推区域协同创新。

四地法院签署《关于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先行先试的若干举措》《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交流合作协议》,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联合保护机制,推动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上海法院制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技术审查意见适度公开规则》等司法文件,完成《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等调研报告,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强化进博会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与保障,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实施意见》,建立涉进博会案件立、审、执快速通道和专项审理制度;依法审结平衡身体公司与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对商标恶意侵权行为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浦东新区法院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合作,成功调解全国首例境外争议解决机构参与调解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取得良好示范效果。江苏法院出台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36条措施、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纪要,修订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审理指南、侵害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与省工商联、省知识产权局等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常态联系机制,化解知识产权纠纷2701件,形成保护合力;依法审理华为公司诉英国康文森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审结侵害小麦“宁麦13”植物新品种权、水稻“临稻16”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保障种业种源创新发展。浙江法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数量从2018年的5件增加到2020年的79件,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案件判决赔偿金额总计15.1亿元;推行知识产权严重侵权人“黑名单”制度,让恶意侵权者寸步难行;出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在线庭审规程(试行)》,“中国移动微法院”运用率和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率均达85%以上,积极研发以3D扫描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物证保存应用管理系统,建设“云上物证室”,解决知识产权案件的物证积压问题。安徽法院与15家省直单位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与省市场监管局等签署《关于建立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的备忘录》;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合肥宣言》,促进形成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制定《知识产权类型化案件快审机制运行规范》,促进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审结侵害“郑麦9023”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对合法来源抗辩法律适用予以明确。

人民法院强化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出台司法文件,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保护创新成果。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加强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的指导。上海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制定《关于调整本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量刑规则和管辖规定;依法审理犯罪金额高达3.3亿余元的李海鹏等9人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案,判处主犯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9000万元,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江苏法院制定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引,审结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幽灵机”盗录传播院线电影案,该案入选国家版权局“2020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审结“童话大王”郑渊洁实名举报的“2·22”重大侵权盗版少儿出版物案,被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评为“2020年度十大版权热点案件”。浙江法院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2020年对818人作出有罪判决。安徽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出台《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统一管辖机制。

(四)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人民法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安全两件大事,深入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国家大数据战略,努力构建开放、公平、非歧视的数字营商环境。认真贯彻实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促进公平竞争,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服务“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建设。

四地法院深入调研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公正审理涉及人工智能、网络游戏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案件,明确行为边界和法律责任,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创新发展;依法公正审理涉数字经济垄断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坚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上海法院成立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积极开展数字经济领域司法裁判规则研究,形成《加强互联网司法研究赋能在线新经济》调研报告;浦东法院作出国内首例涉APP唤醒策略网络不正当竞争诉前行为保全裁定。江苏法院依法审理国内首例“反向行为保全”案,及时裁定恢复被删除的交易链接,有效应对电子商务平台恶意投诉难题。浙江法院紧紧围绕全省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开展关于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研,形成《关于涉平台经济案件审理情况分析》《平台经济案件司法处置难题及规范健康发展对策建议》等调研报告;公开审理“人脸识别第一案”,依法保护消费者对人脸等身份识别信息享有的合法权益,规范生物识别信息收集;依法审结“5G云游戏案”“企查查信息误导案”“微信群控案”等一批典型案件,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手机应用流量劫持案”,依法惩治网络流量造假行为。

(五)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推动建立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破产企业识别、府院联动、执破衔接等机制,推动健全市场主体司法救治退出机制,依法促进长三角区域产业优化升级。上海法院设立上海破产法庭,推动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大力推进“执转破”工作;与税务、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推出30余项措施,创新破产管理人准入、选任和管理机制,积极推进“僵尸企业”清理工作;制定《破产案件办案要件指南》,为破产案件的审理提供规范指引。江苏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省级协调联动、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简易破产案件快审等机制,全面开展“执转破”工作;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功能,促进161家企业起死回生;南京中院审理的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以及睢宁法院审理的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被评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溧阳法院在“申特系企业破产重整案”中实现炼钢高炉不熄火、3000员工不下岗,帮助企业引入战略投资176亿元,形成千亿级新产能。浙江法院发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指引,依法支持企业家重新创业;温州、台州等地法院积极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上虞法院历时15个月促成绍兴“金盾系”企业破产重整,妥善化解债务84亿元,有效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安徽法院与13家省直单位共同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妥善审理“徽铝公司破产案”,帮助民营企业脱困重生。

(六)服务保障金融创新发展

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妥善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夯实金融稳定基础,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最高人民法院聚焦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等主要目标,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制定《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服务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修改完善《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案件管辖范围,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战略实施。

四地法院举办长三角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长论坛,加强金融审判领域司法协作,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依法审理涉证券欺诈、P2P网络借贷等涉众型金融案件,有序推进涉互联网金融案件清偿工作,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上海法院制定《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开通涉科创板案件“快立、精审、速执”绿色通道,完善“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多元解纷机制;举办陆家嘴论坛首届金融司法环境专题国际研讨会,出台《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若干意见》,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签署合作备忘录,推动建立市场引导、专业支持、风险防范等协作机制;研发金融审判数据分析及风险预警系统,实时进行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发布中英文金融审判白皮书及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运用简报、专报等形式提出金融风险防范建议;依法审理石油掉期合约纠纷案,有效发挥裁判指引示范作用。江苏法院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案,有效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依法支持以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降低保全期间涉诉企业账户冻结、资金占用等风险。浙江法院会同有关部门深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共同推进“职业放贷人”利息征税协作机制,新收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显著下降。安徽法院出台加强金融审判执行工作意见,芜湖法院、淮北法院设立金融法庭,安庆法院办理的“府院联动化解金融借款纠纷案”入选全国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七)推动绿色美丽长三角建设

人民法院牢记“只有把绿色发展的底色铺好,才会有今后发展的高歌猛进”,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回应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的发展需求,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夯实长三角地区绿色发展基础;完善跨流域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坚持预防性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加大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力度,推进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区域系统性出发,把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突出位置,开展“司法护航美丽长江”集中调研宣传活动,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成功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并通过《昆明宣言》,对深化国际环境司法合作、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产生深远影响,江苏高院、浙江高院在大会上分享环境司法保护成果与经验。

四地高院共同签署《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长三角六地市环境资源协作会议暨司法协作实施细则》,联合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贯彻落实“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长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加强相关案件审判执行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充分发挥上海、武汉、南京、宁波海事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相关区域内通海可航水域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上海法院出台《关于加强环境资源生态司法保护和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规定》,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实施案件集中管辖新模式;依法支持检察机关、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32件,与相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共筑生态安全屏障;依法审结首例“洋垃圾”进口案、“废油污染案”“非法捕杀中华鲟案”等一系列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审理的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被评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江苏法院建立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的“9+1”环境资源审判体系,集中管辖相应省域内环境资源案件,设立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精心保护世界自然遗产;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共同制定严惩非法捕捞刑事犯罪意见;充分发挥案件示范作用,3个案例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首批中国环境司法十大案例;依法审理“向长江非法排污案”,判令排污者支付5.2亿元环境修复费用和罚金;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高邮湖现场审理特大“电捕鱼”民事公益诉讼案,集中销毁非法捕捞器材,农业农村部组织200多位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渔民代表旁听庭审。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现场》栏目共同组织的“现在开庭”全媒体直播活动聚焦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在线审理的“史某非法捕猎野生斑鸠案”,共计40余家媒体平台参与直播,1500万人在线观看,实现司法审判与生态科普、法治教育的深度融合;苏州中院与大运河沿线6家基层法院共同制定11项措施,共同保护大运河自然风貌和历史文化。浙江法院设立全国首个省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一体化平台,健全重点地域、流域司法协作机制,共同守护绿色生态;依法审理规避机动车尾气检查的“‘年检神器’系列产品案”,判决赔偿大气污染环境修复费用350万元;依法审理“佐罗号轮船碰撞导致矿物油泄漏案”,维护我国海洋环境安全;湖州、衢州、丽水等地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发出“生态补植令”“土壤修复令”等司法令状百余份,依法审结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安徽法院探索环境资源案件“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发布《安徽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在长江沿线、新安江源头、巢湖沿岸设立生态巡回法庭,进一步加强对大江大河的生态司法保护,依法审理“通过暗管向长江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

(八)服务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涉外司法效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加强国际商事海事审判能力建设,深入实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出台服务扩大对外开放意见、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意见,完善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举措;健全域外法查明与适用机制,加强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不断提升服务保障对外开放能力水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安徽外经建设集团公司与哥斯达黎加东方置业公司保函欺诈纠纷再审案,准确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明确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欺诈的认定标准,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会议上获得高度评价;依法审结浙江隆达不锈钢公司与穆勒-马士基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再审案,确立了托运人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应受公平原则约束的裁判规则。

四地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恪守国际条约义务,尊重国际惯例,准确适用准据法,审结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有效发挥规则指引作用,加快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依法保障上海洋山港、宁波舟山港等重要港区建设,服务海洋强国战略实施。上海法院制定《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司法服务保障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意见、司法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意见;在全市法院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调解、仲裁一站式工作机制,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司法保障;加强进博会法庭建设,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设立服务专窗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依法高效审理涉进博会纠纷案件,2019年以来的相关案件调撤率达到73%;妥善审理涉钓鱼岛船舶碰撞等案件,宣示我国海洋领土主权,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朝鲜豆满江船舶会社与韩国海运株式会社船舶碰撞后,协议选择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并适用我国法律,彰显我国司法国际公信力;上海海事法院开发海事审判司法大数据平台,积极推动海事审判与智慧法院建设深度融合,提升海事审判能力水平。江苏法院聚焦构筑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在苏州设立全国首家地方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成立南京海事法院,该院成立一年即受理案件2306件,标的额共计74.2亿元,审执结案件1621件,当事人涉及“一带一路”沿线30多个国家和地区;南京、苏州、连云港法院出台有力措施,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南京海事法院与省交通厅、省海事局等建立协作机制。浙江法院制定《关于为我省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浙江基地”建设的意见》,建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信息专报制度;与省台办建立涉台纠纷审判和行政协调对接机制,与省侨联共同出台《关于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方案》,与海外侨团共建司法联络平台,打造“海内海外联动调解、线上线下多元共治”解纷模式,探索委托海外侨团送达机制,持续提升涉台涉侨纠纷化解能力水平;宁波海事法院设立全国首个海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青田、文成等地法院设立涉侨网上法庭。安徽法院积极参加省台办组织的“贴心服务助台企”行动,促进涉台纠纷多元化解。

四、适应新时代要求,促进实现长三角高效能治理

人民法院聚焦长三角区域社会治理能力水平提升,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社会生活新变化,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长三角区域高效能治理。

(一)强化民生权益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牢记“民之所盼,政之所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紧盯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自觉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中有担当、善作为,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人民群众有保障、有遵循、有温暖。第三巡回法庭充分发挥“家门口的最高法院”职能定位,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难最痛最烦”的矛盾纠纷化解难题,提供高效、便捷、利民的司法服务。

四地法院“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加强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补齐民生短板,平等保护城乡居民人身权益,共同开展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试点工作和根治欠薪专项行动。上海法院成功调解“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携带食品案”,引导上海迪士尼乐园主动修改携带食品细则、优化安检流程;依法审理“‘咸猪手’强制猥亵案”,让违法者受到法律制裁。江苏法院持续推进少年家事审判改革,三级法院全部设立专门化审判团队,借助社会力量巧断家务事;发布《涉老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和相关典型案例,弘扬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积极参与“护薪行动”,快立快审快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畅通涉军维权绿色通道,维护军队军人合法权益,南京中院涉军停偿工作受到中央军委表彰;苏州法院设立全国首家专业化劳动法庭,大力推进审判专业化和劳动人事争议解决联动机制建设,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常州法院指导晨山村委会修订“外嫁女”土地权益村规民约,一揽子化解纠纷20余起;镇江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山水湾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积极组织当事人协商调解,推动当地特色农业项目稳步推进;睢宁法院审结“空巢老人要求子女探望案”,判令子女“常回家看看”,弘扬尊老敬老良好风尚。浙江法院依法审理“强行啃老侵权责任纠纷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安徽法院与省妇联共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机制,完善家事调解、案后回访等工作机制;针对部分老年人运用智能设备不便等问题,增设特殊立案窗口,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以公正裁判弘扬正气、保护诚实守信、惩治违法失德,旗帜鲜明捍卫英烈形象,努力让新时代司法更有力量、更有温度,让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梳理2018年以来制定修改司法解释过程中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情况,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行为。

上海法院依法审理安盛物业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规范引导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用工管理。江苏法院研发全国首个“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出台打击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的两个工作指南;审结“侵害刘磊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坚决捍卫英烈形象;妥善审理“鱼塘偷钓溺亡案”“醉酒攀桥坠亡案”,依法认定管理人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让守法者为他人过错买单;依法审理“捐款建桥被索赔案”,不让公益热心变寒心;依法审理“共享单车进小区被拒案”,支持物业公司依法履职;依法审理“团伙碰瓷勒索案”,追究“碰瓷者”刑事责任,助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浙江法院审结“侵害黄继光、董存瑞名誉权案”“侵犯消防烈士名誉权案”等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司法手段捍卫英烈荣光。安徽法院审结“未拴狗链致人伤害案”“私自捕虾溺亡案”“侵犯凉山救火烈士名誉权案”等一系列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出台防范制裁虚假诉讼工作指引,开展虚假诉讼纠错专项行动,2020年对92名实施虚假诉讼的罪犯予以惩处,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积极融入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大格局

坚持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大力推进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为人民群众解决纠纷提供菜单式、集约式、一站式服务,促进矛盾纠纷系统化解、多元化解、源头化解。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积极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加强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第三巡回法庭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签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合作协议》,充分发挥金融专家在咨询服务、息访止纷、案件调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探索诉源治理新机制,联合社会各界,协同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化解信访老案;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志愿参与诉讼服务工作,凝聚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2020年以来共计值班110次,接待来访人员123人次。来访总人数和日均人数均持续下降,实现了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的改革目标。

四地法院把加强诉源治理作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主动融入基层解纷网络,打通多元解纷“最后一公里”,新收一审民商事案件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上海法院与全市6400多家人民调解组织以及经贸、银行、证券等行业调解组织互联互通,构建“市-区-街镇”三级诉调对接网络,实现矛盾纠纷远程调解、线上确认。江苏法院积极推进“一法庭一品牌”建设,实现“审务进基层、法官进网格”全覆盖,“法润乡风”“左邻右理”等品牌得到人民群众普遍认可;江苏高院与省工商联签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协作机制的框架协议,吸纳有经验、有威望的商会领导、民营企业家参与调解,持续加大商会商事调解工作力度;全省设立商会调解组织332个,聘用调解人员1528名,各类商会调解组织有效化解商事纠纷3757件,化解标的金额达10亿余元;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整合7种非诉解纷资源,与省消保委、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分别建立商品房、金融纠纷联动化解机制,不断完善非诉解纷体系。浙江法院不断完善“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矛盾分层化解体系,全省92家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全部入驻区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嘉兴市南湖区法院与区工商联调委会共同组织优秀企业家入驻社会矛盾调解中心,构建“线下调解+线上确认”工作新模式。安徽法院出台《关于全省法院参与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工作意见》,完善先行调解、委派调解工作机制,总结推广合肥市蜀山区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中心经验,通过“线上警民联调司法确认平台”处理公安机关调处案件和司法确认案件,参与《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执法检查。

(四)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完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推动定纷止争从终端裁决向源头化解转变。第三巡回法庭成功调解“王宇信访申诉案”和邱龙军诉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政府行政强制案;诉前协调化解杨祥民等41人诉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政府等强拆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系列案,取得较好示范效果。上海法院制定《实质解决行政争议工作指引》,在全市三级法院设立行政争议调处中心,促进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和实质性化解,2020年一审行政案件协调和解率达到28.7%。江苏法院与省司法厅建立预防化解行政争议联席会议机制,开展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改革试点;连云港中院不断完善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取得良好效果。浙江高院联合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实现省、市、县三级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全覆盖,2020年全省共有36.6%的行政案件得到协调化解,新收一审行政案件同比下降20.3%。安徽高院与省司法厅共建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办案平台,完善行政争议诉前调解机制,发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典型案例;依法妥善审理和协家禽养殖公司诉安徽五河县政府行政强制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府院联动实质性化解纠纷。

(五)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依法惩治侵害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少年审判专业化改革方向,加强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健全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严惩危害未成年人犯罪,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努力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在各巡回法庭设立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第三巡回法庭充分发挥审判点职能作用,加强对巡回区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指导,倾心守护祖国未来。

上海法院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圆桌审判”方式,严格执行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审结全国首例“儿童权益代表人参与诉讼案”。江苏法院设立少年案件审判机构44家,实现全省三级法院全覆盖。浙江法院着力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2020年审结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案件392件,有效发挥震慑作用。安徽法院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项配套制度,2020年回访帮教186人次,未成年人犯罪率同比下降15.9%。

(六)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推动贯彻实施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切实贯彻《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有关要求,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加强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商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指导四地法院加强业务培训,积极完成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上海法院通过编撰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在“上海法院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网上咨询系统”中开设专栏等方式贯彻实施民法典;通过新媒体发布《民法典适用与司法实务》专栏24期,制作微视频、微课堂17期。江苏法院组织编写《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成立“民法典宣讲团”深入社区、企业、学校等宣讲2996次,制作微电影、微视频258个,利用新媒体发布宣传作品2434期,与省司法厅合作编写《漫画民法典》,精选76个典型案例解读民法典。浙江高院组织编写《民法典背景下企业民事法律实务》,举办专题培训12次,在浙江卫视“今日评说”栏目录制民法典宣讲节目。安徽法院组织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举办“安徽法院大讲堂”等民法典培训33场。

五、深化司法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推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密结合长三角区域发展实际和实践需要,进一步健全金融、知识产权、海事等专业性较强案件的集中管辖或专门管辖审判机制。协同推进一站式建设,有序开展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工作,扎实推动执行工作“一体化”,联动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一体推动专业化审判机构建设

针对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案件特点,充分发挥长三角区域司法资源优势,加强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全面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加强上海金融法院建设,聚焦建设“专业化、国际化、智能化世界一流金融法院”目标,建立健全金融审判体制机制,为国家金融战略实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加强上海、南京、苏州、杭州、温州破产法庭建设,因地制宜构建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大力推进“执转破”工作,助推长三角区域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建设,完善与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程序衔接,共创大保护格局,实现全链条保护。加强上海、武汉、南京、宁波海事法院建设,推动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刑事案件管辖试点工作,不断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合作机制,有序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设立上海、江苏、浙江自由贸易区法庭,提升涉外商事审判专业化水平。加强南京等环境资源专门法庭建设,建立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推动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积极发挥杭州互联网法院示范引领作用,以国际一流标准深化互联网司法改革,率先在平台建设、规则创新、技术运用、网络治理等方面形成可复制的改革经验,高效化解涉网纠纷,为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做出积极贡献。

(二)科技赋能协同推进一站式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围绕“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目标,大力推进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出台相关意见及配套规范,制定“总框架”和“路线图”;指导地方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转型升级,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等平台畅通在线诉讼服务渠道,提供立案、开庭、调解、送达等全方位服务。第三巡回法庭搭建覆盖巡回区三级460余家法院的远程视频系统和技术人员工作平台,实现巡回区所有法院之间跨域诉讼服务协作“点对点”直接联通,为当事人提供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的“跨域立案”服务。

四地法院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紧扣一体化目标,共同签署《长三角地区跨域立案工作规范》《长三角地区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全面建立常态化司法协作工作机制,共同构建多元解纷资源共享机制,强化涉诉信访处置合作机制,合力化解社会矛盾;以“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为统领,“一网统管”诉讼机制有效运行。上海法院升级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设置“诉讼服务智慧舱”,为当事人提供立案、在线庭审、财产查控、智能答疑等全流程诉讼服务;上海法院诉讼服务平台入驻上海政务“一网通办”,直接面向4400多万注册用户,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指尖诉讼”的便利。江苏法院以“一次办好”为目标,推进诉讼服务集约化,将诉前调解、立案登记、速裁快审、保全、送达等事项集中到诉讼服务中心办理,努力让老百姓“走进一个门、事务一站清”,家门口的诉讼服务更加便捷高效。浙江法院发布诉讼服务规范省级标准,深化司法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诉讼服务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安徽法院不断丰富一站式诉讼服务内容,集成网上立案、诉讼咨询、评估鉴定等50余项诉讼功能,60%以上的案件在诉讼服务中心有效化解,安徽法院“一站式建设”入选安徽省2020年度“十大法治事件”;芜湖法院创新“邻里法官解纷芜优”工作机制,黄山法院设立“做退一步想”法官工作室,让司法服务贴近人民群众。

(三)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挥庭审实质性作用,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刑事诉讼资源合理高效配置,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不断提升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上海法院积极推进“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庭审应用,推进电子卷宗“单套制”改革,以信息化手段助推庭审实质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制定《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有效适用。江苏法院出台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指导意见,加强审判业务指导;2019年至2021年上半年,启动非法证据排除285次,依法宣告26名公诉案件被告人、55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裁定准予撤回起诉241件,切实保障人权。浙江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率达到80.6%,2019年对初犯、偶犯等3.8万名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良好效果。安徽法院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发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见,加强律师代理申诉与法律援助的制度衔接,完成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建设,推动各项刑事诉讼制度落地见效。

(四)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四地法院有序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积极运用繁简分流智能识别系统,优化司法确认程序,扩大简易程序和独任审判适用范围,不断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上海法院出台小额诉讼、司法确认、特邀调解等十余项制度规定,有序推进改革试点工作;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率达到99.9%,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87.2%。江苏法院出台17项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措施,南京、苏州法院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工作,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淮安中院建立“繁简分流自动识别系统”。浙江法院积极稳妥采取改革措施,杭州法院开展电子督促程序改革试点工作,平均处理时间仅为14.3天,较同类案件减少21.6天,更好满足当事人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宁波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时间较试点前缩短8天。安徽法院出台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年速裁快审案件303712件;合肥法院优化调解团队、速裁团队配置,推广“要素式”庭审模式。

(五)合力推动长三角执行工作“一体化”

深刻把握执行工作“一体化”对于服务保障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努力打破行政区划壁垒、强化政策协同,扎实有力推动执行工作“一体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召开“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第一次联席会议”,研究部署长三角地区全面推进执行工作“一体化”的具体举措,指导四地法院共同签署《长三角地区法院执行工作“一体化”备忘录》。会后,成立四地法院执行联动协调工作小组,扎实推动长三角执行工作“一体化”阔步向前。

四地法院坚持创新引领,积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科技手段,优化“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对被执行财产的“智”监管、“活”查封和“快”处置。2019年5月,上海市青浦区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浙江省嘉善县法院召开执行协作专题座谈会,签署《长三角一体化法院执行协作备忘录》,并与三地相关政府部门签署会议纪要,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共同发布执行领域典型案例,共同推进执行工作“一体化”。2021年4月,全国首个跨省域执行领域全流程数字协同平台“长三角示范区执行在线”上线,实现16个高频执行协作事项一网通办、一次办结。2021年7月,上海二中院、苏州中院、嘉兴中院召开执行工作“一体化”推进会,共同签署《执行协作备忘录》,围绕委托执行、协助执行、执行协调、资源共享等事项开展深入合作,长三角执行工作“一体化”取得新成效。上海法院将执行工作融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推动构建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协同联动机制,织密全方位立体化执行网;积极推进“智慧执行”系统建设,扎实推进“执行案件智能辅助”“终本案件智能巡查”重点研发任务,不断健全本地“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推动实现执行办案平台互联互通,执行各环节数据共享,“智慧执行”系统荣获全国“智慧法院十大创新案例”。江苏法院以执行指挥中心“854”模式为核心,运用现代科技进行迭代升级,建立以执行指挥中心为中枢,以“执行案件无纸化”和“执行事务中心”为依托的“一体两翼”新机制,执行结案平均用时从176天缩短到80天,法定期限内结案比例从不到70%提升到96%。浙江法院创新推进执行“一件事”综合改革,深化智慧执行,在全省法院统一办公平台上线“智慧执行2.0”模块,实现全省所有执行案件在同一平台全流程线上办理。安徽法院以协同办案、智能监管、在线公开、云端互动为切入点和着力点,大力推进全流程智能监管,建立健全“执行不能公示平台”和“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连续两年举办“6·18”“11·11”网络司法拍卖节。

(六)联动深化智慧法院建设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科技强国的重要论述精神,主动适应数字化变革,推动信息技术与法治建设融合促进,依靠科技创新驱动智慧法院建设,以“数字正义”助推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成功举办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并通过《乌镇宣言》,制定《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出台一系列指导性意见;明确提出以司法数据中台、智慧法院大脑、在线法院建设为牵引,推动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建设的发展路径,为各级人民法院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指明了方向。律师

四地法院共同签署《长江三角洲地区智慧法院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方案》,着力破除跨域执法办案信息壁垒,推进办案信息跨域网上交换流转、共享共用。目前,长三角地区智慧法院“诉讼服务平台”已依托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实现在线运行。四地法院坚持统一性与差异性相结合,根据不同需求精准施策,分区分层推进智慧法院建设,赋能审判执行工作;以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为重点,打造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实现节点可查询、进程可监控、全程可追溯。上海一中院、苏州中院、合肥中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建长三角司法区块链联盟,打造“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的电子存证系统,上链数据总量超过56.6亿条,通过区块链调取电子证据6800余条,相关案件调撤率达到93.2%。上海法院推进“上海移动微法院”建设,初步形成“掌上诉讼”新格局,网上立案率达到73.3%;完成“迁网上云”工程,将上海法院信息化系统迁移到全市政务网统一运行;“法宝智查”智能辅助系统荣获最高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十大创新案例”;制定《关于在互联网公开相关司法数据的若干规定》,设立司法大数据公开平台,及时发布全市法院相关办案数据。江苏法院将32项诉讼服务链接入驻政务服务网,实现“一网通办”,积极运用线上诉调对接平台“江苏微解纷”;南通中院成立“数助决策”实践基地,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社会矛盾纠纷态势。浙江法院积极运用“凤凰金融智审”“智慧执行”等创新成果,建成全省法院统一办公办案平台;嘉兴法院与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共同建立服务市域治理现代化联动机制,以数字科技赋能社会治理。安徽法院积极运用法律法规智能查询、智能语音服务、诉讼费用管理等系统,提升审判执行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结语

长三角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全国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新的征程上,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刻认识长三角区域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紧紧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规划,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健全完善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协同工作规划制度和司法联席会议机制,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司法协作平台建设。聚焦平安长三角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创新驱动发展、数字经济发展、绿色美丽长三角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等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更加精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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