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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3.09.04【实施日期】1993.09.04【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的建设,更好地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热爱人大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把维护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同各种腐败行为作坚决斗争。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宪法和法律,熟悉有关人大工作的程序,掌握正确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常委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要根据常委会议安排的议程内容,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认真进行审议,切实提高审议质量。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各种视察活动。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要在会议召开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

参加各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应当积极从事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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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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