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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发布日期】2012.01.12【实施日期】2012.03.01【效力级别】较大市地方性法规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无锡市盐业管理条例》、《无锡市公路条例》和《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无锡市盐业管理条例》

1.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2.删去第二十八条。

二、《无锡市公路条例》

3.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的最小间距:国道、省道不少于五十米,县道、乡道不少于二十米,并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布局,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障公路运行安全与畅通。”

4.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范围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除公路养护、绿化、路政管理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5.在第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公路沿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交通、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谷晒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等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整治,确保公路整洁、安全和畅通。”

6.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7.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其限期申请鉴定,逾期仍不申请鉴定的,可以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三部地方性法规中部分条、项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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