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2.06.28【实施日期】2002.08.01【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关于废止<松桃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的决定》,于2002年3月8日经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6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松桃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提请的《关于清理松桃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意见的议案》。会议认为,《松桃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自1985年公布施行以来,随着形势的发展,时代的变化,本自治县公民婚育观念也随之改变,男女青年自觉执行《婚姻法》的法定婚龄,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的社会风尚逐步形成,该《变通规定》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会议决定予以废止。并报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