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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关于施行《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发布部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3.03.16【实施日期】1983.03.16【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州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等少数民族群众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同时鼓励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本规定的结婚年龄只适用于农村、牧区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国家职工、城镇居民中的少数民族,仍按《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结婚的男女双方,一方为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群众,一方为国家职工或城镇居民的,分别按各自的婚龄规定执行;一方不属本州人口者,其结婚年龄以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规定经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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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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