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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发布部门】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批准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86.09.28【发布日期】1986.09.28【实施日期】1986.09.28【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986年6月22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6年9月2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一、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变通规定。

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三、本变通规定适用于本县内各少数民族群众。汉族男女与各少数民族男女通婚,可以按照本变通规定执行。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职工,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四、本变通规定自报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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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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