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3.03.17【实施日期】1984.01.01【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州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包办、买卖、转房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利用宗教、家族、部落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第三条 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对实施本规定前形成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提出解除的,不予置理。
第四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
第六条 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不允许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第七条 婚事新办,婚嫁从简。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凡不违背婚姻法基本原则及本规定的,应予尊重。
第八条 结婚、离婚必须依照《婚姻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手续。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非婚生育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和危害。
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均有抚养其子女的责任,生父必须负担其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州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第十一条 本规定对《婚姻法》未作补充和变通的条款,均按《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茂汶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婚姻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变通规定,报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应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