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2.12.26【实施日期】1982.12.26【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982年7月10日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26日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县各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各民族男女的结婚年龄,农村社员,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结婚双方都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仍按《婚姻法》规定的年龄执行;其中一方是农村社员的,可按变通规定的结婚年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