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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暂行条例》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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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发布日期】2002.01.30【实施日期】2002.01.30【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废止《上海市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暂行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上海市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暂行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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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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