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发布日期】2004.02.20【实施日期】2004.02.20【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请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使《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消费者协会职能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使《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上海市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二、区消费者协会改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使《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区消费者协会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