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12.30【实施日期】2015.12.30【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上海市闸北区和静安区,设立新的静安区,以原闸北区和静安区的行政区域为新设静安区的行政区域。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设立新的静安区的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成立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负责筹备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组织工作,召集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设立选举委员会,在筹备组的领导下主持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报筹备组公布代表名单。选举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任命。
二、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2016年3月上旬选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三、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51名。
四、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41名。
五、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
新的静安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免。
六、闸北区第十五届、静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至新的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产生为止。
七、由原闸北区、静安区选举产生的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更名为新的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
八、原闸北区所辖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不变、届次不变,区属名称随行政区划的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
九、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至2022年上海市的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