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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发布日期】2016.12.29【实施日期】2013.10.01【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2013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依法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凡法律、行政法规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三、上述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期间实行。

本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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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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