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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发布日期】2018.05.24【实施日期】2018.06.01【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信访条例》等13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将下列法规中的“行政监察机关”、“行政监察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修改为“监察机关”

1.《上海市信访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2.《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四十四条;

4.《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5.《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九条;

6.《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对下列法规中监察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予以处分的法律依据作出修改

7.在《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增加监察机关的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8.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三、对下列法规中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处置的表述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规中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修改为“处分”

9.《上海市信访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10.《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11.《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第二十三条;

12.《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第二十四条;

1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4.《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一条;

15.《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

16.《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

17.《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18.《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九条;

19.《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三条;

20.《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第二十五条;

21.《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二)将下列法规中的“追究行政责任”修改为“给予处分”

22.《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将13件地方性法规中“区”的提法统一修改为“区”。

本决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信访条例》、《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上海市供用电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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