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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发布日期】2020.12.30【实施日期】2021.01.01【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废止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2月24日通过的《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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