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发布日期】2021.06.23【实施日期】2021.06.23【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决策部署,建立完善与支持浦东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依法保障浦东努力成为更高水平改革开放的开路先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排头兵 、彰显 “四 个自信 ”的实践范例,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足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变通规定,在浦东新区实施。律师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与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相适应的立项、起草、审议等工作规程和制度安排,会同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立法需求征集、重要制度论证等工作。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参与起草、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工作机制。
浦东新区法规应当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并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变通规定的情况。
三、对暂无法律、法规或者明确规定的领域,支持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先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并按程序报备实施。
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措施的执行评估机制,及时提出管理措施转化为法规的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将管理措施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以法规形式固化。
四、市和浦东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贯彻落实本决定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 保障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加强统筹衔接,着力推进制度型开放,放大改革综合效应,形成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的整体合力。
五、本决定自2021年6月23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