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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变更)/劳动人事部(已变更)/财政部【发文字号】[87]休干字50号【发布日期】1987.01.12【实施日期】1987.01.12【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我国体育事业,鼓励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早日实现体育强国奋斗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各类体校教练员。

其他系统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和业余运动员、教练员取得全国及其以上正式比赛获奖名次的,参照本办法奖励。

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培训)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体育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情况全面评定。

第四条 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工作。

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应当提高思想觉悟,发扬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为发展体育、振兴中华多做贡献。

第二章 运动员奖励

第五条 下列运动员获得获奖名次奖:

(一)取得奥运会比赛获奖名次,以及取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奥运会比赛项目和国家体委确定的重点比赛项目获奖名次的运动员;

(二)取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非奥运会比赛项目获奖名次的运动员;

(三)在国家体委举办的全运会、全国比赛中取得比赛获奖名次(不分奥运会比赛项目、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运动员;

(四)在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中取得比赛获奖名次(不分奥运会比赛项目、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运动员;

(五)在全国青年少运动会中取得比赛获奖名次(不分奥运会比赛项目、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运动员。

属于前款(一)、(三)项情况的运动员,按附表一所列奖金标准评奖;属于前款(二)项情况的运动员,按附表一所列奖金标准的60%至80%评奖;属于前款(四)项情况的运动员,按附表一所列全国比赛的奖金标准评奖,属于前款(五)项情况的运动员,按附表一所列全运会比赛的奖金标准的20%至40%评奖。

第六条 运动员在全国及其以上比赛中在田径、游泳的某些项目上达到当年世界水平的,获得运动水平奖。

具体项目和奖金标准由本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条 运动员破世界纪录、亚洲纪录或全国纪录的,获得破纪录奖。破世界纪录的按附表一所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第一名的奖金标准评奖;破亚洲纪录的,按附表一所列亚运会或亚洲锦标赛第一名的奖金标准评奖;破全国纪录的按附表一所列全运会或全国比赛第一名的奖金标准评奖。

运动员取得获奖名次同时破世界纪录、亚洲纪录或全国纪录的,其奖金除在获奖名次奖、破纪录奖两项奖金中按较高的一项评定外,可以额外增加较低一项奖金的5%到15%。

第八条 运动员所获获奖名次奖、运动水平奖和破纪录奖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各运动项目的难易程度、起点高低、影响大小、对手强弱和运动员临场技术发挥的好坏等具体情况,在附表一所列奖金标准或运动水平奖奖金标准的幅度内评定。

第九条 运动员在一年时间内取得二次以上获奖名次或二次以上破纪录的评奖办法由本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条 运动员未获得全国及其以上比赛获奖名次奖、运动水平奖或破纪录奖,但能够刻苦训练,运动技术水平有一定提高的,发给年度训练奖。奖金标准不得超过本办法附表一所列全国比赛第六名的奖金标准的下限。

第三章 教练员奖励

第十一条 运动员(队)取得获奖名次前,直接连续培训该运动员(队)的时间达到两年的下列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

(一)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的主管教练;

(二)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的教练;

(三)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的助理教练。

属于前款情况的主管教练的奖金,可以与所培训运动员的奖金标准相等;属于前款情况的教练奖金标准,为主管教练奖金数的60%至80%;属于前款情况的助理教练的奖金标准,为主管教练员奖金数的30%至40%。

第十二条 运动员(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取得全国及其以上比赛获奖名次之前四年内,直接连续培训该运动员的时间达到两年的各类体校或优秀运动队的主管教练获得输送成绩奖,奖金一般不超过所培训运动员奖金标准的50%。

第十三条 集体项目教练员贡献突出,或个人项目教练员培训运动员在一年时间内取得二次以上获奖名次或二次以上破纪录的评奖办法由本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四条 未获得全国及其以上比赛获奖名次奖、运动水平奖或破纪录奖的运动中(队)的教练员,能够较好地完成教学训练大纲,使运动员的运动水平比上一年度有一定提高,或辅导基层成绩显著的,发给年度训练奖。奖金标准不得超过本办法附表一所列全国比赛第六名的奖金标准的下限。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

第十五条 体育系统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按如下程序审批: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各获奖名次奖金,运动水平奖金,破世界纪录的奖金以及增加额,由运动员、教练员所在单位填写《奖金审批表》(见附表二、三)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体委审批发放。

(二)亚洲锦标赛、全运会、全国比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各获奖名次奖金和破亚洲纪录、破全国纪录的奖金以及增加额,由运动员、教练员所在单位填写《奖金审批表》,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体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审批发放。

(三)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年度训练奖金由主管部门审批,运动员、教练员所在单位发放。

(四)教练员的输送成绩奖金,由教练员所在单位填写《奖金审批表》(见附表四),经主管部门审批,教练员所在单位发放。

第十六条 其他系统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的各类奖金,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各系统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第十七条 取得全国及其以上正式比赛获奖的业余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金,由主办单位审批发放。

第十八条 少数作出特殊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可以高于附表一所列奖金标准,具体数额由国家体委特别批准。

第十九条 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体育道德、法纪方面的问题,受到处分的,酌情降低奖励数额的50%至70%,直至取消奖励。

第二十条 奥运会、亚运会比赛结束后,即可评奖。其他比赛的各类奖励,每年评定一次。每年第一季度评定上一年度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情况外,一律不得超过附表一所列奖金标准,并且一项成绩不得重复发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比赛获奖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全国比赛是指一个年度内,本项目全国性的,水平最高的比赛;破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和全国纪录,须分别国际单项运动协会、亚洲单项运动协会和国家体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性运动会的奖励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但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本办法附表一所列全国比赛第六名奖金标准的下限。

第二十四条 全国业余体校比赛,以及全国及其以上中学生、大学生运动会(不含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可由主办单位适当发给奖品,以资鼓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体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可以将相当于每年度实际支付运动员、教练员奖金(不含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年度训练奖金)总额的5%至10%的经费,用于奖励为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作出较大贡献的长期随队的领队,队医、科研等人员。

第二十六条 奖金由本单位体育事业费开支,列“补助工资”科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家体委商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旅行。过去有关运动员、教练员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一运动员奖金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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