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变更)【发文字号】[89]休训竞综字34号【发布日期】1989.05.30【实施日期】1989.05.30【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 为了使我国运动员每年创造的各类纪录的管理更科学、更严格,具有权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运动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际、亚洲各单项组织关于批准世界纪录、亚洲纪录规定的条件以及我国《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制度》规定的条件执行。每年由国家体委汇编统计并确认的世界、亚洲、全国纪录的含义是:
(一)凡刷新世界纪录,并被该项国际组织正式批准承认为新世界纪录的,称“创世界纪录”。
(二)凡被该项国际组织批准承认为首次新建立的世界纪录的,称“新建世界纪录”。
(三)凡没有正式世界纪录的项目所创造的世界最好成绩,并被该项国际组织承认的,称“创世界最好成绩”。
(四)凡成绩平国际组织正式批准的世界纪录,并被该项国际组织承认的,称“平世界纪录”。
(五)凡成绩超过原世界纪录,但不被或尚未被该项国际组织批准或承认的,称“超世界纪录”。
(六)凡刷新亚洲纪录,并被该项亚洲组织正式批准承认的,称“创亚洲纪录”。
(七)凡成绩超过原亚洲纪录,但不被或尚未被该项亚洲组织批准的,称“超亚洲纪录”。
(八)凡刷新全国纪录,并被国家体委正式批准承认的,称“创全国纪录”。
第三条 各种纪录人数、队数、次数、项数的统计方法是:“人数”与“队数”分别统计。接力队或团体项目统计在“队数”内,不再统计人数;
同一人几次创同一项目的纪录,只统计“次数”,“人数”、“项数”不再重复相加。
同一人创一个以上不同项目的纪录,“项数”、“次数”分别予以统计,人数不再重复相加。
第四条 每年公布的纪录是:
(一)创世界纪录、新建世界纪录、创世界最好成绩、平世界纪录、创亚洲纪录、创全国纪录的情况。创世界纪录中注明奥运会比赛项目有几项。
(二)奥运会比赛项目超世界纪录的情况,并注明哪几项是待有关国际组织批准为新的世界纪录的。
(三)新闻报道可综合报道非奥运会比赛项目超世界纪录的情况。
第五条 每月由国家体委综合司汇编该月最新全国纪录,年底汇编各项目全国纪录综合本,印发给各有关单位和主要新闻单位。
每半年和年底由国家体委综合司通过新华社、中国体育报向全国公布我国运动员半年、全年创各类纪录和获得世界冠军的统计数字;年底公布我国创世界纪录、获世界冠军的项目和运动员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