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89.03.30【实施日期】1988.01.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 为了表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各行业体协在重大国际比赛中为国际做出的突出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共设三种:奥运会贡献奖,亚运会贡献奖,全年贡献奖。
第三条 奖励条件:
(一)“奥运会贡献奖”,对在奥运会上获得奖牌的单位,给予奖励(集体、团体项目按一人一块金牌计算)。
(二)“亚运会贡献奖”,对在亚运会上获得金牌的单位,给予奖励(集体、团体项目统计办法同上)。
(三)“全年贡献奖”,按各单位在一年中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三名,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的冠军,打破世界纪录和亚洲纪录的运动员人次数和每年输送到国家队的运动员人数地分,对获总分前十名的单位给予奖励。
计分办法:
1、奥运会比赛项目,一人次获世界冠军或打破世界纪录均为21分,世界亚军为15分,世界第3名为12分,亚洲冠军或打破亚洲纪录均为9分。
2、非奥运会比赛项目,一人次获世界冠军或打破世界纪录均为7分;世界亚军为5分,世界第3名为4分,亚洲冠军或打破亚洲纪录均为3分。
3、每年度各单位输送到国家队或代表临时组建的国家队出国参加重大比赛(不含双边互访、邀请赛、公开赛等非正式比赛)的运动员,奥运会比赛项目为1分,非奥运会比赛项目一人为0.3分。
第四条 “奥运会贡献奖”和“亚运会贡献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全年贡献奖”只给予精神奖励。
第五条 物质奖励办法;
(一)建立“奥运会、亚运会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奥运会、亚运会上获奖牌、名次的运动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和解放军、行业体协等单位。奖励基金来源由国家拨款,团体、个人赞助,大奖赛奖金提成中赞助等组成。
(二)原则规定奥运会奖励1至8名,其中金、银、铜牌给予重奖;亚运会奖励1至3名,其中金牌给予重奖;集体项目按照该项运动员人数适当提高该奖励名额。对奥运会、亚运会上破世界纪录的项目,给予特殊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于当年拟定。
(三)本项物质奖励由获奖单位分配用于改善获奖项目的训练条件、添置科研仪器和训练设备等,不得用于个人奖励、福利和正常消耗性开支。
第六条 凡获表彰奖励的,国家体委均向获奖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所属上级领导机关通报。
第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国家体委。
第八条 奖励从1988年1月1日开始算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