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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发布日期】1988.01.15【实施日期】1988.01.15【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更好地为对外贸易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第二十五条“商检机构和有关检验机构执行检验和办理公证鉴定得酌收费用”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检验不合格或合同规定以商检证书作为结算依据而对外出证的进出口商品,以及由国外申请人直接申请或由国外负担检验费的进出口商品一律按“对外费率费额”计收检验费,其金额应在证书上注明。进口商品经检验全部合格或合格部分不对外出证的,以及出口商品的检验费用由国内负担的,一律按“对内费率费额”计收。

第二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项目的费率费额

第三条 进口商品品质检验费率费额

一、一般进口商品以进口发票或合同所列总值的千分之二点四计收检验费。

木材、皮张等逐件检验品质,由收用货部门验收后向商检局申报并经商检局复验出证的,对内按有问题部分的货值的千分之一点二计费,对外按千分之二点四计费;由商检局自验的,不合格部分,对外出证的按千分之二点四计费,合格部分或全部合格的按千分之一点二计费。

二、机电仪商品、运输工具、轴承等,对内外均按有问题或缺陷部分的价值的5‰计费。

进口商品开箱查看,每箱收费10元。

一般进口车辆收取初检费,每辆10元;摩托车每辆2元。

三、进口金属材料检验项目分为外观规格、机构物理性能、化学成份、金相探伤等四个大项目,检验收费均按检验结果所代表部分计费。其费率为:1、申请检验全项的,对外按5‰、对内按2.5‰计费;2、申请检验三个大项目的,对外按4‰、对内按2‰计费;3、申请二个大项目的,对外按3‰、对内按1.5‰计纲;4、申请一个大项目的,对外按2.4‰、对内按1.2‰计费。

四、进口家用电器的费率:

150台以内按进口商品总值的2.4‰计费;

151台--500台按2‰计费;

501台--1500台按1.5‰计费;

1500台以上按1.2‰计费。

经检验不合格对外出证时,一律按5‰计费。

五、进口商品检验费,每批最低费额:对外为100元,对内为40元。

第四条 出口商品品质检验费率费额

一、出口商品品质检验,对内按出口发票或合同所列总值的1‰计收检验费(个别情况,不掌握合同价,也可以参照成品进货价)。

二、所有出口商品对外均按出口发票或合同所列总值的2.4‰计费。

三、执行出口预验,无发票或合同价的,可参照当年同类出口商品价格计费。

四、出口商品检验费,每批最低费额:对外为50元,对内为20元。

第五条 公证鉴定费额

一、重量鉴定:

1、衡器鉴重:每毛重公吨对外为0.30元,对内进口为0.30元,出口为0.20元;每批最低费额对外为50元,对内进口为40元,出口为20元。

定量包装商品,抽查一定比列,推算全批重量的,每毛重公吨按0.10元计费。

由商检局自验的,对内一律按全额收费。由商检局监磅的,对内按全额的二分之一收费。由商检局复磅的,对内按全额的四分之一收费。但对外出证索赔的,在证书上均按全额费用列明。

2、容量计重:每公吨收费0.20元;

3、水尺计重:每公吨收费0.10元;

4、流量计鉴重:每公吨收费0.05元。

容量、水尺、流量计计(鉴)重,每批最低费额均为50元。

二、货载衡量:

1、量尺:每立方米收费0.30元;

2、衡重:每毛重公吨收费0.50元。

货载衡量,每批最低费额:对外为50元,对内为20元。

三、验残:按残损或短缺部分的货值的5‰计费。

每批最低费额:对外为100元,对内为40元。

四、海损鉴定:按提单货值的2.5‰计费。每批最低费额为100元。

五、舱口检视:每舱收费50元。

六、载损鉴定(包括舱口检视):每舱收费150元。

七、船舱检验:

1、清洁:每舱收费50元;

2、密固(不包括清洁):每舱收费100元;

3.冷藏舱(包括清洁、温度):每舱收费100元。

八、飞机货舱验清洁:每舱收费50元。

九、监视卸(装)载:每舱收费150元。监卸油轮按编号舱计收(即左、中、右合为一舱),监装包括清洁通风、铺垫的检查,三个舱以上,每增加一舱,加收30元。

十、油舱空距:每舱收费50元。

十一、船舱加封:三个舱室以下每舱收费30元,三个舱室以上每增加一舱加收10元。

十二、温度检视:每500吨收费50元。

十三、槽车监视清洁:每车收费20元。

十四、机械列冷藏厢验清洁、温度:每厢收费20元。每批最低费额为30元。

十五、木材检尺:每立方米收费0.30元。

十六、包装、数量鉴定:每100件收费2元。不足100件的以100件计收。进口数量鉴定按验残项目收,其中机电仪、成套设备数量仍按数量鉴定收。

十七、样品加封:每个收费5元。

十八、拣封样:每个收费10元。

十九、兽医、卫生、消毒、产地、价值证明、普惠制产地证:每份收费10元。

二十、商检局凭专业检验机构检验结果审核换证的,每份收签证费10元。凡经商检局进行检验后出证的(包括凭厂检证抽查复验换证的),按品质检验项目收费。

二十一、对“三来一补”“三资企业”的出口产品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每份收费20元。

二十二、其他公证鉴定,每批最低费额均为50元。

第六条 集装箱检验费额

一、普通集装箱验清洁:每箱收费10元;

二、冷藏集装验清洁、温度:每箱收费20元;

三、罐式集装箱验清洁:每箱收费20元;

四、装箱鉴定(包括冷藏箱验清洁、温度):每箱收费30元;

五、拆箱鉴定(不包括验残):每箱收费20元;

六、承租鉴定:每箱收费15元;

七、退租鉴定:每箱收费15元;

八、风雨密鉴定:每箱收费10元;

九、封识鉴定,每箱收费10元。

上述费用一律按20英尺标准箱计费,每批最低费额为30元,拆箱鉴定,如需验残,加收货值5‰的验残费。

第七条 危险货物馐鉴定费额

一、性能鉴定:

1、铁桶(罐)、铁塑桶(罐)跌落试验收费100元;堆积、渗漏、液压试验每项收费60元。

2.塑料桶(罐)跌落试验收费400元;渗漏、液压试验每项收费60元;堆积试验收费1000元。

3.木箱、纸箱、木桶、纤维板桶跌落试验,收费100元;堆积试验收费60元。

4.纸袋、麻袋、塑料编织袋、集装袋跌落试验收费50元。

二、使用鉴定、纸袋、纸箱、麻袋、塑料编强袋,每件收费0.03元。其他每件收费0.07元,最低费额为30元。

第八条 其他费额

一、机械取制样:每吨收费0.10元;

二、陆运口岸中外交接检验按商品总值的1.5‰收费;

三、进口成套设备驻厂监督管理费:每人每日10元;

四、实验室考核认证费:实验室与认证机构间的距离,200公里以内收费500元;200公里以外的收费1000元;

五、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审查考核,并签发质量许可证,每证收费500元;

六、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考核注册费,每厂、库收费500元。

第三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计费方法

第九条 进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计费方法

一、一批到货收用货单位同时申请品质、重量等几项检验项目的,应按规定费率费额分别计收检验费。

二、进口商品的品质检验,按抽样检验代表全批商品品质的, 对内对外均按全批收费。

三、进口贵稀金属, 单价每公斤超过一千美元的按每公斤一千美元的单价计算检验费。

四、进口机电仪商品的检验费,如属主机或主机主要部件有问题的,可按主机的价值计费;如属辅机或单项部件有问题的,可按辅机或单项部件的价值计费,如属外观缺陷、规格不符或短缺零件的,一般可收最低费额100元。

五、金属材料经检验不合格对外签发证书的,检验费按炉号、熔炼号或抽样所代表不合格部分的商品价值,按对外费率费额计费。对同一批到货,经检验部分不合格的,不合格部分按对外费率计收,合格部分按对内费率计收。经检验全部合格,按对内费率计收。对外按合同及标准规定的项目收费;对内按实际检验项目收费。

六、进口商品验残,可按残损或短缺部分商品的价值计费。对已申请验残,为明确部分残损商品的残短程度,需要进行品质、效能、重量等检验的,不再另收费。

七、商检局凭药检所等其他检验机构检验结果审核出证的,对内收签证费10元,在对外签发的证书上,均应按相应对外费率费额计算列明。

八、商检局一般向申请单位实收检验费,但根据不同的检验方式,按商检自验、会同收用货部门共验和商检局审核换证,分别收取全额检验费,二分之一和四分之一检验费。收用货部门自行验收检验合格,不需商检局复验出证的,不收费。

九、接受报验的进口商品,商检局不能自验的项目,由商检局委托其他检测单位检验,其委托检验的费用,由商检局支付,商检局仍按规定的费率费额向申请单位收取。当委托其他单位检验费用高于商检局规定的收费时,经商检局核定后,可按其规定收费,另加10元签证费,向申请单位收取。

第十条 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计费方法

一、出口单位申请同批出口商品品质、重量、数量和包装等检验鉴定工作项目,按商检局编号批次和规定的费率费额分别计收检验费。

二、出口单位申请品质检验,同时申请检疫、卫生、细菌等项目,不需分别出证时,只收品质检验费。上述项目,如单独申请检验出证的,每批收费30元。对于加验黄曲霉毒素、农药残留量、抗生素、放射性物质、雌雄激素、铅镉含量等特殊检验项目的,则按国内委托检验标准另收费用。

三、预验出口商品签发预验结果单,费用按出口检验费率费额计收。正式出口时,换发检验证书的,只收签证费10元,直接放行的不再收费。

由内地商检局检验,经口岸商检局查验出口的商品,内地商检局已收取品质检验费的,口岸商检局凭内地商检局签发的单证(包括检验合格检定单,或加盖检验合格检定章的厂检结果单)审核或查验换证的,不再收取品质检验费,只收签证费10元,无上述单证或货物在口岸并堆整理的,检验费按规定费率费额计收(出口商品经内地商检局鉴重并已收取鉴重费的,单证上除列明具体鉴重结果外,并应加注“已收鉴重费”字样,口岸商检局不再收鉴重费)。

四、出口商品经检验不合格,商检局签发不合格检验通知单的,其费用照收。不合格的商品,经商检局同意,由工厂重新加工整理,报商检局复验一次的,收取半费,超过一次的,检验费按重新申请报验计收。

五、出口商品超过检验有效期需要重新检验的,出口单位须重新申请检验,商检局重新检验后收全部检验费。

第十一条 每项检验费总额超过三千元的,超过部分按八折计收。进口纤维类检验费不折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检验费一律由申请人支付,收费按计费当天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人民币结算;国外申请人(包括国内有关部门代国外申请的)以美元结算。所计检验费金额。只算到元,元以下不收。

中外合资企业出口商品检验费按对内费率收取人民币。

第十三条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外厂商,外籍船舶和按外汇计费的承运公司,外国保险公司以及国外检验公司等申请商检局办理各项公证鉴定工作的,均应另收交通费。市内五公里以内,每次收费3美元,五公里到十公里收费6美元,十公里以上每增加五公里增收3美元。到外埠执行检验任务,所需交通费按实向申请人收取,住勤费(包括住宿费)每人每天按30美元收取。

第十四条 外轮申请的各种鉴定业务,由于申请方的原因,不能按约定时间按时开始工作的,应收取待时费。待时费按每小时5美元计收,待时不足半小时不作待时,超过半小时,按一小时计收。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危险品、毒品的品质检验和台磅秤鉴重以及装载危险品、毒品船舱检验的,其费用按此规定费率费额加收一倍。

第十六条 申请人报验后要求撤销报验时,尚未进行工作的,收10元手续费,对已进行工作的,按规定减半收费。检验、鉴定工作所需照相费用,按实向申请单位收取。

第十七条 由于申请人的差错或原因,需要更改证书或补发证书的,每份收取签证手续费10元。

第十八条 国内委托检验费,各地商检机构根据合理收费的原则,参照当地的费用水平,自行拟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特殊情况,可本着合理收费、简便手续的原则,参照上述规定灵活掌握。重大问题应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收取的各取费用,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及时入帐,不得擅自多收或少收也不得隐匿和截留。

第二十一条 凡国外贸易关系人需要了解我商检收费规定时,可提供“对外费率费额”(包括对外最低费)。“对内费率费额”以及本办法均不对外。

第二十二条 为方便计费、查核,特简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费率费额表”(附后)。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的收费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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