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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管理规则

【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发文字号】国检务[1990]263号【发布日期】1990.08.17【实施日期】1990.08.17【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各地商检局:

现将经全国商检检务工作会议讨论修订,并经我局审定的《进出口商品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发送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部分商检局陆续实行检验签证流程管理。实践证明,这是加强自我约束机制,落实责任制,减少差错,保证工作质量和证书质量的重要措施,还有利于缩短检验、签证周期,保证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检验、签证任务,因此,经研究,决定在各局推广实行。

请各局今年内自《种类表》内粮油食品、轻纺产品、五金矿产品、化工产品和机电产品等五大类以自验为主的商品中,每类各选择二种以上出口商品;一种以上进口商品,按照本《规则》要求,结合本地、本局实际,制定合理流程时限(内部试行)及有关工作质量要求,实际流程管理。并于九月底前报国家局备案。取得经验后,继续推广,逐步对主要进出口商品实行流程管理。

在执行中,对《规则》有何意见和建议报请国家局。

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落实责任制,使检验签证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以确保检验签证工作质量和证书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流程管理

检验签证流程是指从接受报验签发证单,办理放行的全过程。

流程时限是指从接受报验之日起到签出证单之日止所需工作时间(不包括抽样时间)。应在保证出口不误装运;进口不误索赔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时限。

第三条 流程程序及各岗位职责

(一)受理报验

审核报验单位的资格和报验范围;

审核检验申请单填写内容是否完善、正确。应附的单据资料(特别是检验依据)是否齐全;

对实行卫生注册或质量许可证制度的《种类表》内出口商品,应审查该商品的生产(加工)厂是否取得了卫生注册或质量许可证;

对口岸查验换证商品,口岸商检机构应审查是否持有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

出口商品的出运日期/进口商品的索赠期是否已超过,是否按报验要求留有足够的检验签证时间。

将检验申请单及有关资料传送给检验部门。

(二)检验、鉴定

审查检验依据是否明确,其他检验所需资料是否齐全。

按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抽样、检验或鉴定,评定。填写检验、鉴定记录。

拟制证稿。

将证稿连同原始检验、鉴定记录(首页)交本处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传送给检务部门。

(三)审核

检务部门检查原始检验、鉴定记录(首页)内容是否完整;

审核证稿是否符合出证要求,应附有关资料、照片等是否齐全。

(四)翻译、复审

正确选用外文文种。

根据中文证稿内容,对照合同、信用证和发票等有关资料,准确译成外文。

复审证稿用语和译文是否正确,内容与合同、信用证以及有关规定是否相符,并负责加注信用证要求的与检验无关的特殊条款。

(五)制证

正确选用证书种类、格式和证书文种,正、副本,页码,份数;

做到证面清晰、整洁、美观。

(六)签章

在已制好的证单上签署(或盖主任检验员手签名章)、盖章(含签证章、钢印)。

(七)校对

校核缮制的证单是否与证稿一致,签章是否符合要求,有无错、漏字,错、漏附有关资料,误贴照片,错订等。

对不正确、不清晰、不整洁的证单应退回。

(八)发证、放行

按报验人的申请,以及核对检验、鉴定评定意见,向报验人发出有关商检证单及规定份数。

对检验合格的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第四条 检验部门和检务部门之间、各岗位之间既应密切合作,又应互相监督。对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下岗有权拒收、并做好差错登记记录,否则,发生责任事故,由该岗人员负责。

为落实岗位责任制,应将流程管理与奖惩制度挂勾。

第五条 各地商检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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