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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发文字号】[1991]计预字第987号【发布日期】1991.11.01【实施日期】1991.11.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科学技术基础性研究(即预先研究中的应用基础研究和一部分探索性强的应用研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防科学技术应用、基础研究暂行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预先研究管理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结合预先研究管理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防科技技术预先研究基金(简称预研基金)是在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范围内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旨在通过基金制管理的形式,加强国防科技基础性研究,培养造就国防科技优秀人才,为国防科技及未来武器装备的发展提供基本知识与技术基础。

第三条 预研基金包括跨行业基金和行业基金两部分。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国防科技预研费以及自筹资金。

第四条 预研基金主要面向确有科研优势和能力承担国防科技基础性研究,并有利于研究成果进一步开发应用的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

第五条 预研基金制管理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分层管理负责制。

(一)国防科工委主要负责:组织制定预研基金方面的方针、政策及管理规定;对跨行业基金实施管理,对行业基金进行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主管部门(机械电子、航空航天部,船舶、核、兵器、电子工业总公司,工程物理研究院,下同)主要负责:制定行业基金方面的具体方针、政策和管理措施;对行业基金进行管理。

(三)任务承担单位(包括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负责组织本单位预研基金项目的申请,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确保所需的配套条件。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和主管部门以国防科技预研重点项目专业组专家为主体,再聘请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公道正派、热心于预研基金工作的专家,组成较稳定的专家评审系统。其主要任务是:参与编写预研基金项目指南,评审预研基金项目申请书,参加重要预研基金成果鉴定,受托开展相关的学术和政策咨询工作等。

第七条 预研基金项目实行从立项到成果鉴定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提高预研基金的使用效益。管理程序分为四个阶段:

(一)基金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

(二)基金项目申请与评审;

(三)基金项目组织实施;

(四)基金项目成果鉴定验收。

第二章 基金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

第八条 预研基金项目指南主要是确定预研基金项目的选题范围,原则上每三~五年编制一次。预研基金项目指南的内容,应在编制国防科研中长期《重点项目计划指南》时统筹安排,年度可视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

对已列入预研计划(包括行业一般)的项目,不再列入预研基金项目指南。

第九条 预研基金项目指出的编制与发布实行“统一部署、分别编制、统一协调、分别定向发布”,其程序是:

(一)根据统一部署和要求,编制预研基金项目指南(草案)。其中跨行业基金项目指南由国防科工委组织编写,行业基金项目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写。

(二)国防科工委对跨行业基金项目指南(草案)和行业基金项目指南(草案)进行统一协调。

(三)根据协调结果,整理、完善预研基金项目指南。其中跨行业基金项目指南由国防科工委审定并定向发布,行业基金项目指南由主管部门审定并定向发布。

第三章 基金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预研基金项目的申请坚持“指南引导,自由申请,平等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评审以专家为主,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评审和咨询作用。

第十一条 在预研基金项目指南指导下,符合以下条件的研究项目,可提出申请:

(一)对国防科学技术和未来武器装备的发展,在潜在影响和促进作用的跟踪性、探索性的新概念、新思想、新原理的研究项目;预先研究急需而又尚未解决的、短期内可望取得成果的理论研究项目;

(二)研究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研究方法先进,与国内其它单位不重复或有独到之处;

(三)申请者和合作者具备完成项目的研究能力,有一定技术基础,研究工作时间和条件有可靠的保证。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上,优先考虑下列人员的申请:

(一)曾接受基金资助并取得重大成果者;

(二)具有开拓性、创新性的中青年优秀科技人员及学成归国的优秀科技工作者;

(三)高等院校从事基础性研究的优秀科技人员。

第十三条 预研基金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请单位组织申请者按附件的要求,认真填写“国防科技预研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科学技术委员会或相应的学术机构审查,单位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由单位统一申报。其中跨行业基金项目向国防科工委申报,行业基金项目向主管部门申报。

为避免重复资助,必要时国防科工委对跨行业基金申请项目和行业基金申请项目进行协调。

第十四条 预研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直接从事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项目负责人。若申请者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须由两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科技人员推荐。

第十五条 国防科工委和主管部门分别组织专家对跨行业和行业基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可采取通讯或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和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费指标等,进行综合平衡,分别审批下达跨行业和行业基金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 凡申请的预研基金项目,不论批准与否,对参加评审专家的名单、评审意见,要严格保密;申请书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研究方法等均属申请者的劳动成果,应受到法律保护。

第四章 基金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预研基金项目视情况可委托技术经济管理实体或其它基金管理机构实施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预研基金项目一经批准下达到任务承担单位,即纳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和管理,保证基金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 任务承担者每年年底以前写出基金项目的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写出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并附有关资料、论著等,经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项目审批部门。

第二十一条 预研基金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拨到任务承担单位。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由任务承担单位监督使用。

第二十二条 预研基金资助经费可结转跨年度使用,其开支范围按国防科工委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科研管理费不得超过每项资助总经费的百分之五。

第二十三条 任务承担单位每年年终要向拨款部门(单位)报决算,具体要求按照《国防科研试制费预决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期间因故中止研究工作,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未能及时开展工作或擅自中止工作,酌情停止拨款,已支出部分由任务承担单位偿还(如属不可抗拒的原因仅退回余额)。

第二十五条 对于从事预研基金项目研究的人员应予以鼓励,具体鼓励办法按《国防科学技术应用、基础研究暂行管理方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第五章 基金项目成果鉴定验收

第二十六条 预研基金项目成果的评审与鉴定,一般由申请书审批部门或委托有关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视具体情况,委托任务承担单位组织实施。要定期进行成果汇编,加强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 预研基金项目完成并通过评审鉴定后,如需转入下一科研阶段继续研究,可由任务承担单位按照有关科研计划管理的立项程序,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预研基金项目成果是国防科技预研成果的组成部分,成果管理的其它有关一项,按照《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国防科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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