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1991.04.01【实施日期】1991.04.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部国外培训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引办)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以下简称国外培训),是指从我部机关各司局(厅、室)、部直属事企业单位选派各类(包括技术、管理等)人员到国外或港澳地区对口及有关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实用技术、技能、经营管理及其他业务知识。
本规定所指国外培训不包括到国外大学或研究单位留学或进修,即对某学科或专业方向进行理论深造和科学研究,或参加以授课为主的专业培训班;也不包括以赢利为目的的赴国外从事单一、重复的体力劳动,即劳务输出。
第三条 农业部机关各司局、部属事企业单位国外培训工作由部教育司归口管理,其任务和职能是:
(一)国外培训工作在国引办领导下,组织部属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国外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对部属事企业单位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和协调。对需报国引办审核或审批的国外培训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具体办理报送备案、审核及审批等项事宜;
(三)协助派出单位及驻外使领馆、国引办驻外机构做好培训人员派出后的国外管理工作;
(四)检查国外培训项目的效果和培训人员回国后发挥作用情况,总结部属单位国外培训工作的经验。
第四条 国外培训项目分类:
(一)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安排的国外培训;
(二)执行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或及国务院批准的部委、直属机构与外方签订的的边和双边经贸、科技、贷款或赠款等协定(议)安排的国外培训;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通过友好关系或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与外方签约安排(包括对方出资和我方出资)的国外培训;
(四)由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款资助及其他向国引办申请立项的国外培训。
本条(一)、(二)所列的国外培训项目属报国引办备案项目;(三)所列的国外培训项目属报国引办审核项目;(四)所列国外培训项目及人员属由国引办审批项目。
第五条 派出单位执行第四条(一)、(二)、(三)项目时,先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业务主管部门和国际合作司同意后,送部教育司归口审查。应备案的项目培训人员经教育司审查,并出具“出国培训项目备案表”后,即可办理政审和任务批件及护照签证手续;应审核的项目培训人员,先经教育司审查,报国引办审核,在国引办下达审核批件后,方可办理政审和任务批件,以及出国护照签证手续。
第六条 办理国外培训备案和审核项目,应向我部教育司提供如下材料:
(一)引进技术设备合同书、项目协议书或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执行项目的部委出具的有关文件(备案项目用);
(二)派出单位给教育司的报告,报告中应阐明出国培训的目的、必要性,国外培训的内容、时间、期限、地点及出国费用的解决办法;
(三)属须报国引办办理审核项目人员,还应填写“国外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一式两份(审核项目用);
(四)外语情况证明;
(五)国外邀请信;
(六)赴国外培训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人员,还应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和健康证书;
(七)出国培训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人员,需提供出国协议书。
第七条 办理由国引办审批的国外培训项目手续,可参照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项目办理。
第八条 赴国外培训人员应具备的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1989年春夏之交北京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斗争期间,立场坚定,能明辨是非;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九条 赴国外培训人员应具备的业务条件:
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规定的赴国外培训人员(以下简称合同培训人员)须与项目有直接关系,保证培训后仍从事与培训内容有关的工作,一般要有三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执行政府间经贸、科技等协定(议)所规定的经贸、科技及其他业务的赴国外培训人员(以下简称协定(议)培训人员)要有五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但凡项目合同或协定(议)中对年龄、工龄、学历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其要求执行。
部属各企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自行安排的赴国外培训人员(以下简称自行安排的培训人员)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款资助的赴国外培训人员(以下简称专款资助培训人员)要有五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应掌握在50周岁以下,主要派遣有大专、中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十条 赴国外培训人员应具备的外语条件:
合同培训人员和协定(议)培训人员,应根据合同、协定(议)的具体要求进行外语考核;如国外明确不要求具备外语能力的,可以免试;对随团翻译人员,须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外语考查,证明确能承担翻译任务。
自行安排的培训人员和专款资助培训人员,要通过由国引办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或其他经国家承认的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或相应的成绩证明。若业经对方接受单位考核或来函明确同意接受者,可不要求其通过上述外语考试。
曾在国外连续独立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者,原则上可免试外语。
第十一条 赴国外培训人员应具备的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能胜任在国外的实习培训任务。凡赴国外培训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者,均需经省市级医院检查并出具健康合格证明(半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