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发文字号】国海指发[1992]022号【发布日期】1992.01.11【实施日期】1992.01.1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本规定是根据国家海洋局船舶条例第96条:“船舶备航就绪后,船、队领导要亲自到部门进行检查,并接受领导机关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的规定;参照我国港监的“船舶安全检查须知”;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的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船舶出海航行作业的安全,我局船舶管理指挥部门对航行于大洋、近海、沿岸及港湾执行任务的船舶,启航前按规定程序要求进行严格备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条 启航前的最终备航检查,是在各类船舶每季度实施的例行综合安全检查、船舶自查的基础上,上级领导、安全管理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检查小组登船进行检查,以确认船舶是否符合开航安全技术条件和具备各种保障措施。
第三条 我局船舶备航检查,按两个层次组织:先由船和调查队领导组织自查,然后由分局或大队组织复查审批。属局直接指挥的船只的备航检查,由分局(局视需要派人参加)组织进行最终核查审定,然后报局审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是我国对船舶安全实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航务安全监督处是我局负责局属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我局各类船舶在各港口执行任务时,均应尊重沿海各港务监督根据国际有关公约和我国有关法规所实施的安全检查。
第五条 本规定是根据“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国家标准(GB6551-86)”、“国家海洋局船舶条例”、“国家海洋局船舶调度指挥规则”制定,并满足“国际无线电规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及我国的“海船无线电规范”、“海船航行设备规范”等有关要求。
第六条 我局各类船舶,未经备航检查和航务安全监督部门及其上级船舶调度指挥机关对备航检查报告的核准审批,不得擅自离港启航。
第二章 船舶备航检查程序和分工
第七条 船舶根据航次计划任务书要求,在上报航行作业实施计划同时,上报经自检后填报的“船舶设备开航前安全检查情况表”作为上级审批航行计划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分局根据船舶的技术状态和执行任务技术要求,在启航前一周内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分成甲板、轮机、调查(含气象)和公共安全四个专业组,对船舶实施全面深入地检查,并负责审批检查结果。凡由大队下达的短期、近岸、临时性任务,由大队负责检查审批,并报分局备案。
第九条 备航检查组人员的组成和数量,由分局根据船只情况、任务内容等视情决定。
第十条 对船舶进行备航检查时,检查组首先应认真听取船、队领导对自检情况的报告。然后,分专业、部门分别到位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进行测试、复核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填报并签字以示负责。如需动态进行时,可要求船上启动设备进行检视,对执行海上作业时间长、航程运、海区复杂并经进厂修理后首次执行任务的船只,应组织专业试航进行动态检查。
第十一条 检查组负责人,在汇总各专业组检查情况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统一思想,确认航次备航检查的报告结论,报分局或局审批。
第十二条 经检查发现问题,检查组可根据问题性质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如属装备上的故障、隐患等均必须在出航前限期修复、排除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如属人员证件、资料等方面的问题应限期调配,绝不允许无证出海。在检查中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设备技术性能,必要时检查组应进行详细测试验证,以确认船舶是否符合安全开航条件。
第三章 备航检查内容
第十三条 甲板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船舶各类证书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各种要求的符合程度。
(二)航海图书、资料的完整性与改正情况。
(三)航海辅航设备、备件、备品、工具的完整性、可靠性。
(四)信号设备及其备件的完整性、可靠性和是否符合规定。
(五)救生设备及其备件、工具、属具的完整性、可靠性和使用的熟练程度。
(六)领航员软梯、舷梯、舱口盖、水密门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七)消防设备,器材的完整性、性能及配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八)航海部门各种表簿、资料是否齐全、记录是否正确。
(九)安全制度、部署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
(十)通信、机要、导航定位设备是否按要求配置、性能及可靠性。
(十一)航行操纵、系泊设备及锚机、舵机、甲板机械设备、厨房设备的完好性、可靠性和安全度。
(十二)舱面固定索、把手索及甲板上存放物件的固定情况、及船体结构的锈蚀、舱室的安全性。
(十三)配载及稳性处理的可靠性和安全度。
第十四条 轮机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主机动力系统及其附属设备的检查含:主柴油机运行情况,机械传动结构,主要零部件,机旁操纵系统及遥控操纵系统,进排气系统,供油系统,润滑系统,海、淡水冷却系统,启动系统等。
(二)副机及电站、电力系统的检查含:副机运行情况及附属系统,总配电板开关、断路器和仪表设备,主电路及发电机、电动机的绝缘情况,蓄电池及其应急照明情况,变压器、二次网路设备及其绝缘情况等。
(三)空压机及全船高、低压空气系统的检查含:压缩机、安全阀、减压阀等。
(四)全船滑油、燃料系统的检查含:滑油泵,燃油泵,燃油、滑油分离机,油柜、油舱及管路情况。
(五)艏侧推,主推力系统和轴系情况的检查含:油泵马达,控制系统,主推可调桨系统,推力轴,中间轴承,制动器,尾轴密封装置,减速离合装置等。
(六)全船生活用水,疏排水系统的检查含:海、淡水系统及其设备情况,舱底泵及舱底水疏排管系情况,海水淡化装置,辅助锅炉及热水蒸气系统情况。
(七)全船通风、空调和冷藏设备及其系统的检查含:通风机,空调装置,伙食冷藏系统和冰库等。
(八)轮机修理设备情况检查含:车床,钻床,砂轮机,电焊,气焊等。
(九)全船消防、压载系统的检查含:固定消防泵,可移消防泵,舱底急用泵,水龙带和喷枪等。
(十)全船灭火系统及设备的检查
含:固定灭火系统,可移式灭火器材及防火装置等。
(十一)轮机消防救生应急装置的检查
含:油泵风机应急切断装置,油舱、油柜速关装置,风筒防火档板及可动关闭装置,机舱水密装置,天窗关闭装置及逃生孔的畅通,照明情况,堵漏器材的配备及备件情况。
(十二)防污设备检查
含:油水分离系统,粪便处理装置,污油舱及排污系统等。
(十三)检查各种油料、备件及工具仪表的配备情况。
(十四)检查各种值班规定、制度和各种应急操纵、措施等。
第十五条 调查部门检查的内容。
(一)气象仪器是否完好、设备安装是否符合要求、维修设备、工具、备件的配备情况。
(二)对航行作业海区气象信息资料发布规定的掌握情况,各种技术文件资料是否带全。
(三)水文测量设备的完好性。
(四)水化学调查、分析设备的完好性。
(五)环保生物调查设备的完好性。
(六)地质调查设备的完好性、可靠性。
(七)计算机室设备的完好性、可靠性、安全度。
(八)实验室器材、样品、设备、工具是否按要求配备、仪器的完好性和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公共安全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枪支、弹药状况应开舱清查,人员使用是否熟练。
(二)安全保卫工作的预案、措施、制度是否落实。
(三)防火部署人员岗位落实情况。
(四)清舱检查情况。
(五)人员思想情况、不安全因素及应采取的措施。
(六)防劫船、防海盗措施、自卫部署及其落实情况。
(七)医疗器材配备、药品补给、人员健康状况、伙食卫生防疫与防病措施。
(八)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处置办法和安全措施。
(九)形势、任务、政策、纪律、思想、外事教育材料和教育计划。
(十)船容、卫生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 将备航检查结果按专业分类分别如实填写下列附表,检查人和负责人必须在附表中签字以示责任。
(一)船舶甲板部门设备备航检查表。(表一)
(二)船舶轮机部门设备备航检查表。(表二)
(三)船舶调查(气象)设备、实验室设备备航检查表。(表三)
(四)船舶公共安全工作备航检查表。(表四)
第十八条 对船舶的备航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统一写出“备航检查报告”在报告中必须明确被检查船舶是否已具备按原定计划如期安全启航的条件,报分局审批。由局直接指挥的船舶,经分局审定后报局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航行于二类航区以下的船舶的备航检查,各分局可根据活动海区、船舶状况的具体情况,对检查内容、程序、分工等参照本规定原则作出相应的补充。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局审议批准后下发执行。过去对备航检查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者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局、分局监督执行,由局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