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1992.02.20【实施日期】1992.02.20【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环保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保科技成果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做好环保科技成果的鉴定、建档、登记、奖励、保密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环保科技成果包括:
(一)为阐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其效应的机理、规律、特征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应用理论研究成果;
(二)为解决某一环境问题而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对引进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创新而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四)应用推广已有科技成果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环保科技成果;
(五)为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而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管理全国的重大环保科技成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环保科技成果;国务院有关部委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的环保科技成果。
各基层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
第五条 环保科技成果的鉴定必须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环保科技成果通过鉴定后,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建档。
第七条 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重大环保科技成果,应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登记,并附送下列材料一套: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二)技术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
(三)主要技术报告。
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登记的环保科技成果,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环境保护机构审查、推荐。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单位的环保科技成果,直接报送。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环保科技成果,由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会同主要协作单位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报送。
第八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符合条件的环保科技成果,按报送日期先后顺序登记,并在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布。
任何单位、个人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中的环保科技成果有异议的,自成果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可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写清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国家环境保护局接到异议书后,送成果推荐部门调查核实;成果推荐部门应及时对有异议的成果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局核定。
对无异议的环保科技成果,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发给环保科技成果证书。
第九条 对环保科技成果的奖励,按照国家有关科技奖励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条 环保科技成果的保密必须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环保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应与科技情报、科技服务、科技开发和科技宣传等机构配合,交流环保科技成果信息;对技术先进,工艺成熟,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环保科技成果,应编制推广计划,安排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