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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几点意见

【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发文字号】国检务[1993]248号【发布日期】1993.07.20【实施日期】1993.07.20【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惠制签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对加强普惠制签证调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局遵照执行。

一、调查

(一)注册调查

商检签证机构对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册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给惠国规定的原产地标准,进行实地调查,建立完整的注册档案。

对于新的高科技产品的注册申请,要严格调查,提出意见,报请领导审批,并向国家商检局备案。

对注册企业每年复查一次。经复查合格,准予重新注册。

(二)签证调查

注册签证的产品,商检签证机构在签证过程中,如对申请书和证书有关内容,特别是原产地标准有怀疑时,要及时核对有关注册资料,并做进一步的实地调查,核实无误,方可予以签证。

各地商检签证机构应根据给惠国原产地规则要求的宽严程度,结合本地区签证商品的特点和日常签证工作,对签证商品分类,进行重点抽查管理。

(三)退证查询调查

商检签证机构对给惠国的退证查询要做到批批实地调查,调查人员要根据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对查询内容作好详细的调查结果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答复。地区局必须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省局审查,由省局统一对外答复。对于重大的专题查询,必须上报国家商检局审批。所有退证查询案例均须保存完整的调查档案。

二、签证商品分类原则及抽查比例

1、一类产品:

(1)凡列入加工清单的给惠产品,其给惠要求和加工标准非常严格的;

(2)产品科技水准要求高,其重要零部件国内基本不能生产或国产质量一般达不到要求的;

(3)按普惠制规定要求必须采用的国产原料及零部件,其质量不过关或供应不足或价格过高,生产企业容易采用进口原材料及零部件代替的;

(4)给惠国海关重点查询的产品;

(5)被给惠国列入反倾销调查对象的产品。

2、二类产品:

(1)凡列入加工清单的给惠产品,其给惠要求和加工标准比较严格;

(2)按普惠制规定要求必须采用的国产原料及零部件,出口生产企业可以自己生产,或在国内可采购到的;

(3)给惠国海关查询的一般产品。

3、三类产品:

(1)列入加工清单的给惠产品,其给惠要求和加工标准不太严的;

(2)属劳动密集型或非技术密集型产品的;

(3)加工工序简单、设备要求不高,出口生产企业可以生产或国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加工的。

各局按上述分类原则,制定详细的分类产品目录,确定重点抽查比例,并报国家局备案。

三、对于使用国内转厂(指经海关进出口核销过的),出口复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的产品,商检签证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调查制度。

对于国内转厂的原材料、零部件,申请单位必须提供《国内转厂原材料、零部件产地来源情况申报单》(见附件)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足以证明符合给惠国规定的普惠制原产地标准,则视为国产成份。

对于出口复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申请单位如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产地标准的有关文件,则可视为国产成份,否则,视为来源不明的进口成份。

四、对列入加工清单的商品申请异地签证时,申请单位须出示产地商检机构出具的《GSP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签证局凭此单及有关资料核实无误后,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否则,不予以签证。

产地商检局出具《GSP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参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商检签证机构对签证产品的成本价、出厂价等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必要时,可请会计事务所等部门协助核实。

六、各商检签证机构应根据总签证量的情况,配备或充实合理数量的签证调查人员。各商检签证机构应加强对签证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设置专职专岗的签证局,应对签证人员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使其全面熟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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