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变更)【发文字号】[93]体科字344号【发布日期】1993.12.13【实施日期】1993.12.13【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做好我委直属体育学院本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直属体育学院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要求,新设专业必须符合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中所提出的专业设置的条件。
第三条 直属体育学院申请设置学校自主审定权利以外的新专业须向国家体委提交申请报告、申请表、拟投专业的教学计划、主要专兼职任课教师名单以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各校应在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报国家体委科教司(以当地邮戳为准)。
第四条 国家体委科教司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对直属体育学院提出申报的新专业集中审批一次,必要时对申报新专业的学院进行实地考察,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将审定结果连同必要的材料报国家教委备案,并将审批结果批复给申报学校。
第五条 国家体委科教司对直属体育学院的专业设置统筹安排,既考虑各院的实际状况也考虑专业布局和社会需求,使直属体育学院培养各类专业人才工作发挥更大效益。
第六条 根据国家教委要求:“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必须经本地区(部门)设置的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国家体委科教司可代行评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申报审批的专业有不符合规定条件者,国家体委科教司将提出指导性意见,必要时可现令其停止招生,待条件具备后再行招生。
第八条 国家体委对直属体育学院的专业设置实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专业建设和管理混乱,领导不力,办学条件很差,生源不足或分配去向发生重大问题的学校,国家体委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令其整顿直至撤销该专业。
第九条 办法未作要求的,按国家教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科教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