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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关于机械工业技术底图缩微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机械工业部(已变更)【发文字号】机械部机办[1993]55号【发布日期】1993.12.25【实施日期】1993.12.25【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机械工业部《关于在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底图缩微工作的通知》(机械办(1993)558号文),为加强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技术底图缩微工作的管理,逐步实现技术底图管理现代化,确保缩微品的质量和安全保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有效地开展技术底图的缩微工作,机械工业部将按地区,以企事业单位为依托建立若干个机械工业档案缩微中心(以下简称缩微中心)。

第三条 缩微中心是经部批准符合条件的定点缩微单位,对外承担技术底图的缩拍复制任务。非定点缩微单位对外缩拍的微品,部档案馆不予接收进馆。

第四条 技术底图的缩微品与原底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缩微品还原的技术底图(白图)与底图复制的蓝图具有同等的技术依据作用。

第二章 缩微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缩微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领导对档案工作重视,档案管理机构健全,档案管理人员素质较好,档案管理水平较高。

(二)有专人负责缩微工作,职责分工明确,缩拍操作人员应持有上岗合格证,熟练掌握缩微工作各项程序,了解缩微设备的性能和工作原理,具有一般的故障排除和维修能力。

(三)具备必要的缩微复制设备和检测仪器,主要设备包括:35mm摄影机、16~35mm冲洗机、接片机、检片机、密度计、胶片粉碎机、海波残留量测定仪、胶片储存柜、阅读还原复印机、各种规格的胶片阅读器、16mm~35mm拷贝机。

(四)有与各种缩微设备相应的操作间、缩微胶片储存柜和储存技术底图的专门库房。缩微操作间和库房应符合“七防”要求。

(五)有健全的缩微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部制定的缩微工作最新标准和相关标准,严格质量检验,确保缩微品质量。

第三章 缩微中心的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按照《关于在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底图缩微工作的通知》(机械办(1993)558号文)的要求,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建立缩微中心(申报内容见附表一)。

第七条 部办公厅将根据建立缩微中心的总体布局,对申请建立缩微中心的单位派出专家组进行资格论证,由部办公厅审批。

第八条 缩微中心由部颁发《缩微许可证》和“缩微标记符号”,正式开展缩微业务工作。

第四章 缩微中心的职责与管理

第九条 缩微中心对外承担缩拍任务,应本着非盈利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价格参考见附表二)。

第十条 对送缩单位的技术底图,认真履行清点及交接手续,填写《技术底图缩拍清单》(附表三)。

第十一条 确保送缩单位的技术底图的完整与安全,防止损坏与丢失。保守技术秘密,不得向任何人泄漏。

第十二条 不得摘抄借阅、查看技术底图内容,无关人员严禁出入缩微操作间。

第十三条 缩微后的胶片,要按规定专库妥善保管,严禁携带外出或转借他人。缩微中心的废胶片,要定期清理销毁,不得随意乱扔。

第十四条 技术底图缩拍完毕后,应及时填写《技术底图及缩微品移交清单》(附表四),将缩微品及技术底图一并退回送缩单位,不得擅自留存、转让或复制。

第十五条 缩微中心允许送缩单位在拍摄本单位技术底图时进行监拍。缩微中心应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部将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地对缩微中心的工作进行抽查。对违背本章规定的,部将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缩微中心资格;对出现失、泄密情况给送缩单位造成损失的,部将协助送缩单位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技术底图的销毁

第十七条 技术底图在部确定的缩微中心缩拍后,档案部门可向本单位写出技术底图销毁报告,并填写《技术底图销毁登记表》(附表五)附技术底图销毁清册,报本单位主管生产技术的负责人批准后即可销毁。

第十八条 销毁技术底图要有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第十九条 技术底图销毁报告、销毁登记表、销毁清册,要归档长期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机械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 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1.档案管理机构、科(室)设置、人员编制及分工情况;

2.现有缩微设备清单;

3.缩微工作操作间及专用库房面积;

4.从事缩微工作的人员数量,操作技能情况;

5.缩微工作已建立了哪些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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