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水利电力部(已变更)【发文字号】电技[1993]481号【发布日期】1993.11.13【实施日期】1993.11.13【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为了奖励电力科学技术成果,表彰和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促进电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系统的具体情况,部制定了《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和《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 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奖励电力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表彰与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电力生产建设和电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
1.在电力生产建设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2.在电力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
3.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科技成果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4.在标准化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5.在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6.在科学技术管理和科学技术信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7.在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部科技进步奖”)分为应用性成果奖、理论性成果奖及专项奖,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奖励原则,对获奖单位(集体)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部科技进步奖奖励等级分设:
1.应用性成果奖: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励金额
一等奖 证书一万五千元
二等奖 证书一万元
三等奖 证书四千万
2.理论性成果奖: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励金额
一等奖 证书五千元
二等奖 证书三千元
三等奖 证书一千元
3.专项奖不分奖励等级,其奖励金额另行规定。
对电力工业有特殊贡献的重大科技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其高于一等奖。
第五条 对申报奖励项目的评审应结合项目的不同特点,按其技术水平、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电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与意义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 设立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日常事务由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该办公室设在部科技司。
经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项目由部批准授奖并发布奖励通报,获奖证书盖用“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专用章”。
第七条 部科技进步奖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几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部归口管理的单位经部科技司申报;
非电力系统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通过电力系统所属的任务委托单位或科技成果直接受益单位,按该任务委托单位或受益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个人或无完成单位的集体完成的科技成果,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申报。其中,属于职务成果的,由成果所有权单位负责申报;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持其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成果证明,通过成果受益单位(或直接)向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申报。
第八条 各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水规院、电规院、电力机械局、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可根据情况设立本主管系统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其奖励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部科技司备案。每个项目奖金额一般不超过一万五千元。
部直属单位(含归口管理的单位)可建立本单位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其奖励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部科技司备案。每个项目奖金额一般不超过一万元。
第九条 部科技进步奖奖金来源另文明确。
部下属各归口主管单位、直属单位(含归口管理的单位)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应重复发放。如同一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提高了奖励的级别,其奖金只发差额部分。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金,要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部科技进步奖项目名单,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诉由申报单位的上级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和异议经处理后可授奖的即行授奖。
第十二条 获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部科技进步奖分为:
(一)应用性成果
1.应用于电力生产建设中的新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计等);
2.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进中采用新技术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3.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理论性成果
4.在标准化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5.在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6.科学技术管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成果;
7.在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包括:论文、研究报告等)。
(三)专项成果
用于综合性强、工作量大和影响面广的科技项目(工程)的奖励,设立相应的部科技进步奖专项奖奖励基金,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1.申报部科技进步奖(不含专项奖)的项目,必须是经部科技成果登记、取得“部登记号”并经成果公告后无异议的项目。
2.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被实施应用(应用基础理论成果要公开发表)一年以上。
3.一项科技成果若已获其它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则不能再申报部科技进步奖。
第四条 基本评审标准
对科技成果评审主要根据以下三个方面综合评定:
1.科学技术水平,包括先进程度、创新程度、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
2.经济或社会效益,包括直接经济效益、直接社会效益、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的作用,包括实用程度(成熟性)、已实施应用程度、推广应用前景和作用意义预测。
基本评审标准是:
一等奖: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有重大创新,有较大的难度或复杂程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有可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成熟性,有较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显著的作用和意义。
二等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大创新,有相当的难度或复杂程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显著,其成熟性可基本满足推广应用的要求,有相当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较显著的作用意义。
三等奖:具有同专业先进水平,有一定创新和难度或复杂程度,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可进一步推广应用,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一定的作用和意义。
其中,对在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科技成果(含已获奖成果)过程中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的评审,应参照上述评审标准,并要求:
一等奖:已推广面占全国可用面的55%或占省内可用面的90%,或取得直接净效益200万元以上;
二等奖:已推广面占全国可用面的40%或占省内可用面的70%,或取得直接净效益100万元以上。
三等奖:已推广面占全国可用面的30%或占省内可用面的50%,或取得直接净效益40万元以上。
第五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或集体(以下简称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研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水规院、电规院、电力机械局、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等归口主管单位,原则上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六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和制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设计;
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研究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主要技术难点。
第七条 部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具体工作岗位上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确曾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并符合上述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亦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本人应填写《领导干部参加项目研究情况表》(附表7),说明其所做的创造贡献,并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由于申报项目的结构及影响项目的相关因素各不相同,为使真正做出较大贡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员均有获奖机会,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上限申报限额,不作硬性的统一规定。而是根据各相关因素的不同,给出一个浮动的、便于各申报单位实际操作的计算标准,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各相关因素的不同赋值,来确定申报奖励的上限限额。各申报单位在申报奖励时,对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数额不得超过上限限额。
1.主要完成单位上限申报限额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实际参加项目的单位个数;
(2)项目的投资强度;
(3)项目完成周期;
(4)申报奖励等级;
(5)是否边远地区;
(6)项目参加单位的工作性质。
主要完成单位的上限限额赋值计算,请详见附表1。
2.主要完成人上限申报额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项目完成单位的个数;
(2)实际参加项目的人员数量;
(3)项目的投资强度;
(4)项目完成周期;
(5)项目涉及的专业数;
(6)申报奖励等级;
(7)是否边远地区;
(8)项目参加单位的工作性质。
主要完成人员上限限额赋值计算,请详见附表2。
3.主要完成单位资格排序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对提出及解决的创造点所做的贡献大小;
(2)资金投入份额;
(3)参与实施项目内容的技术难题;
(4)参与实施项目工作量;
(5)物力投入份额。
主要完成单位的资格排序的赋值计算,请详见附表3。
根据附表3的计算方法,将参加项目的单位进行贡献程度排队,再依据上限限额标准,即可确定哪些参加单位作为推荐的主要项目完成单位。
4.主要完成人资格排序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提出及解决的创造点对项目所做贡献的大小;
(2)撰写报告所占的比例;
(3)参加项目时间的长短;
(4)专业的相关程度;
(5)技术职称的高低。
主要完成人的资格排序的赋值计算,请详见附表4。
根据附表4的计算方法,将参加项目的人员进行资格排序,再依据主要完成人上限限额,即可确定哪些参加人员作为推荐的主要完成人。
第九条 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水规规院、电规院、电力机械局、中国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各电管局、直属省(自治区)电力局为申报项目的预审单位。
部直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本单位负责预审查。
部归口管理的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部科技司负责预审查。
第十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排序一般应以科技成果登记公告为准,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为非电力系统单位的:
1.属于部委托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直接报部;
2.属部系统单位委托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通过委托单位按委托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3.属于电力系统受益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通过受益单位按受益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4.若成果完成单位中有电力系统单位,但非第一完成单位,也可由电力系统内单位(在征得第一完成单位同意后)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个人或无完成单位的集体完成的科技成果,可参照本细则有关要求申报。其中,属于职务成果的,由成果所有权单位负责上报;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持其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成果证明,通过成果受益单位(或直接)向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上报。
第十三条 预审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预审内容是:
1.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包括奖励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渠道、申报资料、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是否符合要求;
2.提出建议奖励等级。
第十四条 部科技进步奖一年评审一次,申报受理日期为每年4月15日~5月15日(以收到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报送到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部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要求
1.报奖便函1份;
2.申报项目清单1份(格式见附表5);
3.效益证明表1份(格式见附表6);
4.有关情况变更表及有关材料1份(如与登记情况无差异的,可免交)。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需要交纳预审费和评审费。每个项目评审费100元,由预审单位集中汇寄给部评委会办公室。预审费50元,用于预审单位的科技成果预审工作。
第十七条 部科技进步奖实行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二级评审制。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1.部评委会由13~1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5名,委员若干名,常务秘书1~2名。
2.评审委员会由部及有关司局专业主管领导担任。
3.部评委会的成员由部任免。
第十九条 部评委会下设二个评审组,即应用性成果评审组和理论性成果评审组。
1.评审组均由19~29人组成,设组长1名(由部评委会成员兼任),副组长2名,成员若干名,秘书1名。
2.评审组成员(不含评审组组长,以下同)资格:
(1)是部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成员;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同行科技、技术领域发展状况;
(4)知识面宽;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不是被评审成果的完成人员。
3.各评审组应吸收有关网省局、直属院所、高等院校及归口管理单位的专家参加,其所占比例不低于1/3。
4.评审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评审资格以部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形式由部评委会认定,评审资格认定五年内有效。每年根据当年申报奖励项目的情况,由部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本年度评审组,评审组副组长及秘书一般在评审资格有效期内连续聘任。
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一般包括初审、评审组审查、部评委会审定。
1.初审工作的内容:
(1)报奖项目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2)根据项目情况提出建议项目主审员名单;
(3)准备评审会议有关必要事项。
(4)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有关项目的任一完成人准备答辩。
2.各评审组负责推荐特等、一等奖项目,评定二等,三等及专项奖项目。推荐项目须有2/3及以上投票赞成方可推荐,评定项目有半数及以上投票赞成方可生效。
3.部评委会负责评定特等、一等奖项目,审核二等、三等和专项奖项目。评定项目须有2/3及以上委员投票赞成方可有效,审核项目须有半数及以上委员投票赞成方可有效。
4.部评委会有权否决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有权终裁对获奖项目的争议。
5.评审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评审会议时,不计入应到人数。
评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评审会议时,可经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委托资格相当的专家代理参加,代理人享有表决权。
6.评委会成员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回避人员不计入应到人数。
7.参加评审会议人员负有对评审会议情况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部评委会办公室的任务是: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评审会议的组织、异议的处理、获奖证书、奖金的发放及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奖金的分配应按贡献大小,不搞平均主义,根据各获奖项目的具体情况,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
第二十三条 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由该单位组织奖金的分配,分配方案报上级科技成果归口管理部门备案。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由申报单位负责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确定奖金分配方案,并报申报单位的上级科技成果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应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已获得过某级奖励,又获得高一级奖励时,只发放两次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可作为原授奖单位的奖励工作基金。
第二十五条 经部评委会评定或审核后的获奖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公布包括6项:
1.受奖项目名称
2.部成果登记号
3.奖励类别
4.奖励等级
5.主要完成单位名单
6.主要完成人名单。
第二十六条 部科技进步奖奖励实行“异议制”,异议期时效为一个月(自公布之日起),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异议意见要求书面陈述,单位异议要求盖单位公章;个人异议要署异议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否则不予受理(如需保密,可注明)。
第二十八条 属于获奖成果的实质性异议,异议报告与申诉报告在部评委会办公室初审后报送相应评审组复议,复议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由复议主审员签名后报部评委会终裁。
属于获奖成果的非实质性异议的处理以调解、协商为主,属于一个单位内部的异议,由该单位负责调处;涉及几个单位的异议,由申报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或部门负责调处;跨两个主管单位或部门的异议由部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调处,调处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由部评委会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报部评委会终裁。
涉及争议的有关单位对争议的处理应持积极态度,在收到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转发的争议意见或处理的建议意见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逾期按弃权处理。
第二十九条 部评委会的终裁意见以函(文)形式分发异议各有关单位成果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参与项目异议处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本着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秉公处理、实事求是地做出公正的结论。
第三十一条 获奖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对无异议或异议已解决的项目即行授奖;获奖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后,异议调处仍无结果的项目,取消当年度奖励,只保留其重新申报奖励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