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93.03.24【实施日期】1993.03.24【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为了加强对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创办科技期刊的管理,保证期刊质量,依照我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颁发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结合我委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范围
委机关各厅、司、局、室,机关党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主管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委属单位)创办的具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的正式期刊和内部准印证期刊。
第二条 方针
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的科技、出版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 办刊条件
1.有明确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
2.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人员按任务定编,一般专职编辑人员,季刊不少于3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月刊不少于7人。此外,还要配备必要的编务人员。
3.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发行和必要的经费及物质条件。
第四条 管理职责
1.各主办单位应有一名负责同志主管期刊管理工作,负责对期刊进行质量监督,在政治上、技术上、保密工作等方面严格把关。
2.主办单位每年要对期刊进行一次全面质量审读,并写出审读报告,送交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
3.国家科委各级行政部门主办的期刊、报纸,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以编辑部的名义开展工作。报刊内不得出现“国家科委主办或主管”的字样。主办单位应对各自主办的报刊严格管理,监督报刊编辑部不得擅自以主办单位、更不得以国家科委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条 合作办刊
1.如确有必要,委属单位可与外单位合作办刊。编辑部设在委内单位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编辑部设在委外单位的,由委外单位通过其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
2.编辑部设在委内单位的,主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编辑部的管理。编辑部设在委外单位的,委内主办单位原则上应有专人参与期刊的编辑、管理工作,或指定专人负责对期刊的监督把关,不得仅派“挂名”编委。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由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具体承担科技期刊的管理职能。
2.创办正式期刊,由主办单位写出申请报告,送科技信息司审核同意后,填写《科学技术期刊申请表》,经办公厅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3.创办非正式期刊,由主办单位向科技信息司提出申请,科技信息司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厅审批。
4.已办期刊变更刊名、文种、登记地、增刊等事项,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5.每年5月、12月集中两次办理申报手续。
第七条 未尽事宜,参照《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