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发文字号】电技[1993]463号【发布日期】1993.11.26【实施日期】1993.11.26【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工业部专利管理工作,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电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中国专利局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电力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业部专利管理工作由科技司归口负责,并设立专利管理处。专利管理处具有如下专利管理和专利执法的双重职能:
1.宣传普及专利知识,组织培训专利工作人员;
2.起草电力工业部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及有关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3.组织协调部系统的专利工作;组织建立和管理部系统的专利工作网、站,管理部属专利事务所;
4.管理部系统的许可证贸易和技术进出口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5.提出部重大专利技术的实施意见;
6.调处部系统的专利纠纷;
7.完成中国专利局要求的有关业务工作。
第三条 各级科技管理机构要做好以下专利管理工作:
1.组织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专利宣传;
2.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专利工作规划和计划;
3.组织协调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专利工作;
4.组织协调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许可证贸易和技术进出口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5.协助上级科技管理机构调处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专利纠纷;
6.完成上级科技管理机构布置的有关专利工作任务。
第四条 各电管局、直属省(自治区)电力局、各直属高校、科研单位、水规院、电规院、电力机械局、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及部归口管理单位的科技管理机构每年一月份向部科技司报送上年度专利工作情况和本年度专利工作计划,并将上年度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专利申请、授权和实施情况明细登记后(格式见附表1、2、3)上报备案。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按地区成立电力专利工作网、站,作为各地区电力系统专利咨询服务和专利信息交流中心,各网、站业务由相应挂靠单位科技管理机构负责,同时接受部科技司的指导。
第六条 部设立若干专利事务所,专利事务所的主要职责是承担电力系统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专利代理、专利技术转让、专利咨询服务、专利文献服务,也可承担社会的专利服务工作。
第七条 专利事务所每年一月份向部科技司报送上年度专利工作情况和本年度专利工作计划。专利事务所代理申请的专利,其发明人或设计人属部系统或其发明内容可直接为电力系统服务的,专利事务所应将该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副本报部科技司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应支持职工的发明创造,对具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及时组织申请专利。个人所作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单位应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九条 申请专利可由申请人委托部属专利事务所或所在地专利事务所办理,也可由申请人直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
第十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应按行政隶属关系经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审核后,申请保密专利。
第十一条 在国内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需要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首先要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再报部科技司审查后,由申请人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向国外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必须经部科技司批准。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的科技管理机构批准,同时报部科技司备案。
第十三条 对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本单位应积极组织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以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对非职务发明创造,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人实施有困难的,经协商,所在单位有条件的要协助实施。单位协助个人实施专利,单位可从取得的经济效益中提取一定的费用。
第十四条 各电管局、直属省(自治区)电力局、各直属高校,科研单位、水规院、电规院、电力机械局、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和部归口管理单位,应将其本部门或本单位与被许可方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副本,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报科技司备案。
第十五条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其所在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