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日期】1994.05.23【实施日期】1994.05.23【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引进国外智力软科学研究的组织与管理,促进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决策的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政策法规司负责引进国外智力软科学研究的管理。
第三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实践与长远规划的需要,选定政策研究与战略研究项目,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对引进国外智力软科学研究计划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四条 政策法规司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发布引进国外智力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预选项目,各单位可申请承担预选项目,也可申请将自选项目列入软科学研究计划。申请者须填写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编制的引进国外智力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政策法规司对各单位报送的申请书进行审查和评价,选定项目编制出引进国外智力软科学研究计划,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领导审批。
第五条 为保证引进国外智力软科学研究计划顺利执行,政策法规司须与项目承担单位、保证单位共同签定引进国外智力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书,合同书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编制。合同书经各方签字盖章生效后,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综合司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条 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对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资助分两批拨款。项目承担单位须按年度(一年内完成的项目在进度中期)向政策法规司提交课题进展报告及下阶段工作计划,并向综合司提交经费决算。经政策法规司和综合司审定,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领导审批,由政策法规司发出统一编制的续拨款通知书,综合司办理续拨款手续。
第七条 引进国外智力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期结题,并向政策法规司提出验收申请。政策法规司负责会同有关各方对项目提出处理意见,完成项目的鉴定与验收。
第八条 引进国外智力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填写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编制的引进国外智力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鉴定证书和成果报表,连同研究报告和有关材料(调研报告、数据资料、计算机软件等)一并报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在登记归档后,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统一编制的项目完成通知书。
第九条 引进国外智力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归政策法规司和项目承担单位共有。政策法规司选定一部分研究成果编制引进国外智力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计划,并在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合下组织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引进国外智力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略)
附件二:引进国外智力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书(略)
附件三:引进国外智力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续拨款通知书(略)
附件四:引进国外智力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鉴定证书(略)
附件五:引进国外智力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成果报表(略)
附件六:引进国外智力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完成通知书(略) |